旧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各自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一定时期后成为共同财产,但自新的婚姻法2001年颁布实施后,这种说法成为过去。新婚姻法明确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做了书面约定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
在此情况下,有的人就可能认为:如果只想将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个人财产,那不公证也无妨,只需对婚后的共同财产进行公证就行。但长沙市公证处尚德街分部公证员曹琳指出,不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公证,虽然原则上婚前财产属于夫或妻个人所有,但由于产权所属证据不足,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长期共同使用、消耗、变更上述财产,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便有可能存在争议,因而,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公证还是必要的。
当然,对夫妻双方的婚后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协议公证意义也非常大,尤其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前一方大量转移财产的事例时有发生,如果事先对婚后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协议公证,一旦离婚,处于弱势的一方就可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利益。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被称为全国财产分割标的最大的一起离婚案——哈尔滨一家火锅店老板李某、胡某夫妇离婚案曾轰动一时:胡某1997年6月结婚,婚后与丈夫李某共同创业。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因感情破裂,胡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断然拒绝了胡某分割财产的要求,称自己不仅没有任何财产,反而欠下巨额债务。原来在诉讼期间,李某已经擅自变更饭店、企业、房产、车辆的产权。
《离婚和金钱》作者万雷特·伍德郝思说:“任何婚姻都是冒险,包括财产方面的冒险。男人和女人都需要学会爱的同时保护自己。”这句话不知到底有多少人赞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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