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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孕检”不可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11:48  东方网-新民晚报 

  据统计,2005年全国婚检率骤降至2.93%,缺陷新生儿近百万。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

  (特派记者江山、郑裕利)“实施自愿婚检制度后,全国的婚检率已由2002年的68%骤降至2005年的2.93%,导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逐年上升。”多位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呼吁依法“恢复强制婚检”,还有委员建议“开展孕前体检”。

  自愿婚检现状堪忧

  来自辽宁的全国政协委员刘全芳在提案中披露,从1993年至2002年,辽宁全省的婚检率由73.01%上升到92.55%,而疾病检出率始终在6%—8%之间波动,也就是说,全省每年近50万对青年男女在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时,有3万人存在不同种类的疾病。

  但2004年由于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是否婚检由新人自己决定,辽宁全省的婚检率骤降至2.11%。去年在部分县区实施免费婚检,婚检率也仅为4.14%,而疾病检出率却有攀高趋势,达到9.74%。新生儿出生缺陷率由2002年的82.47/万,上升到2006年102.12/万。

  来自北京的全国政协委员任玉岭,将全国数据作了对比。从1992年至2003年的12年间,全国婚前医学检查共检出疾病患者近600万人,其中生殖系统疾病266万人,传染病113万人。通过婚检,很多新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有了基本了解,检查出的异常情况和疾病得到了医生的指导和治疗。婚检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把住了第一道防线。不过,2003年10月1日新《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参加婚检的新人急剧减少,全国的婚检率由2002年的68%骤降至2005年的2.93%,初步统计当年出生的缺陷新生儿有80到100万。

  依法恢复强制婚检

  政协委员们认为,要改变现状,必须依法恢复强制婚检。

  刘全芳委员指出,1995年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在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的同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撤消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母婴保健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故在该法没有被修改、废止之前,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要求结婚双方提供婚检证明。

  来自浙江的全国政协委员陈守义也赞同依法恢复强制婚检。他说,《婚姻法》也明确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要落实这一规定,只有依靠严格的医学检查,才能区分男女双方是否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所以,建议修改新《婚姻登记条例》,使其符合《母婴保健法》和《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我国的人口素质决定了只有实行强制婚检,才有利于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现在,不少人对待婚检的态度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参加婚检;有的人不想支付婚检费用;也有人因道德缺失,明知自身患病而故意回避婚检。这样下去的后果,只能是新生儿出生缺陷越来越多,出生人口素质不断下降。

  政府出资“孕前检查”

  在目前尚未恢复强制婚检的情况下,该如何降低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来自上海的全国政协委员朱成钢提出:开展免费孕前检查。

  朱成钢建议,由政府出资,组织对已结婚的夫妻作孕前检查,如发现患有疾病的,待治愈后再考虑怀孕。对患有可能导致新生儿缺陷疾病、无法治好的夫妻,则劝阻他们不要生孩子,这对家庭和社会都有好处。这项检查的费用需几百元,是完全值得的。

  陈守义委员认为,孕前检查制度与婚检在效果方面有相同之处,可逐步推行。眼下还应该在更多的地区实行免费婚检,大力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的科学知识等。任玉岭委员还希望推广上海在全市全面开展免费婚检的经验、广西荔浦等地实施的“婚前保健宣传、咨询、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姻登记一体化服务”的工作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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