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盗窃犯罪者,怀孕哺乳近四成

  记者近日从越秀法院获悉,2011年至2013年,该法院共审理了157宗女性盗窃犯罪案件,其中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的有57人,占到女性盗窃罪犯的36.7%。

  特 点

  怀孕哺乳妇女盗窃

  很难实施监禁刑罚

  经分析,这一类盗窃案件有两个特点:

  1是盗窃地点相对集中。涉及的72宗盗窃中,43.1%发生在人流密度大的批发市场及商场,27.8%发生在医院, 11.1%发生在车站、寺庙。

  2是监禁刑适用难。涉案57名怀孕、哺乳期妇女中,判处缓刑的有46人,占80.7%。判处实刑的11人中,有8人客观上未达到羁押条件,实际上是监外执行或暂未执行监禁刑。只有3名怀孕、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实刑并实际执行了监禁刑。而犯罪时非怀孕或哺乳期盗窃的妇女被判处缓刑的仅有12%。

  案例一

  同乡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合伙盗窃

  2013年4月,阿红、阿兰与老乡同伙在越秀南客运站,以“拾物平分”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在犯罪时阿红一直怀抱不满半岁的孩子,阿兰也正处于怀孕阶段。

  在犯罪过程中,由阿红和被害人套近乎,阿兰假扮拾钱包的人,并专门让被害人看到拾钱包的经过,此时阿红提出要平分钱包内的钱款,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被害人带到人少的地方商量分钱,再由另一名同案人扮演失主前来找钱包,以检查丢失钱款是否被分了存到银行卡为由,要求查看被害人及阿红、阿兰的银行卡,从而套取被害人银行卡密码,然后再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的钱包及银行卡盗走。得手后,到银行提款机提取银行卡内存款。最后,法院判处阿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阿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

  缓刑期满次日又偷 均在哺乳期

  2011年10月27日,22岁的阿妹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考虑到其孩子尚在哺乳期。2012年7月,阿妹生下第二个孩子。

  2012年11月7日,缓刑考验期满仅一天,阿妹去至广州市妇幼保健院五楼5号诊室,趁被害人不备之机,将手伸入被害人挎包内欲扒窃1部黑色三星牌I9008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61元)时,被被害人发现而未能得手,阿妹随即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被保安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归案。这一次,由于阿妹又处于哺乳期,故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原因

  大众对怀孕哺乳期妇女有同情心

  据经办法官介绍,怀孕、哺乳期女性盗窃易得手,且易二次犯罪的原因有两方面。

  首先,大众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盗窃防范意识差。大多数人对孕妇、抱小孩的妇女抱有同情心,尤其是在医院,很难想到此类人群会是盗窃罪犯,即便盗窃过程中被群众发觉,也较少报警处理。

  其次,相关法律对怀孕、哺乳期妇女刑罚威慑力小。由于对怀孕、哺乳期妇女羁押存在法律与现实的困难,导致法院对该类犯罪被告人的缓刑适用率极高。在一定程度上来看,对于来自于贫困农村的妇女判处缓刑实际上就等于没有被判处刑罚,刑罚的惩罚与教育作用收效甚微。

  法官建议,除加强防范外,要建立司法收养制度落实刑罚。对已有犯罪前科的哺乳期妇女或虽无犯罪前科但有一岁以上小孩需要抚养,被告人拒不提供配偶或其他近亲属的联系方式规避刑罚处罚,且确有必要立即采取羁押措施的,由法院以决定的方式将被告人的小孩送交福利院暂时收养,解除法院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的后顾之忧。文/记者徐一斐 通讯员杨婷、邓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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