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挥霍女儿16万元 10岁女儿打官司索还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舒婷 通讯员 刘香霞) 孩子的钱,父母可不可以随便用?答案是否定的。近日,中山第一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父亲将其代女儿保管的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挥霍一空,10岁女儿将父亲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返还。

  挥霍女儿十六万元被诉上法庭

  南朗镇的小红(化名)今年10岁了,在她4岁的时候父母就协议离婚了。她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小红的抚养权归父亲阿强,一切抚养费均由阿强负责,母亲阿玲无须承担抚养费。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小红所属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该款项由父亲阿强代为保管。父亲阿强有赌博的不良嗜好,将其代小红保管的股份分红及征地款挥霍一空。

  2015年3月23日,女儿小红一纸诉状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告上法庭,要求父亲返还其代为管理的162500元。

  父亲阿强承认他将女儿的16万多元使用殆尽,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让小红财产投资增值,但不幸全部亏损了。他说,既然他是小红的直接抚养人就有权对女儿的财产进行管理利用。对于亏损女儿的16万多,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

  法院判处父亲返还12.8万元

  中山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强是小红的直接监护人,在小红成年前,他对小红的财产有直接管理的权利,但此种权利不得被滥用,应当将权利局限在“为未成年人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并对财产进行适当增值保值”范围内。法院认为,阿强不得使用未成年人小红的财产进行高风险投资,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

  阿强还抗辩说,应抵扣其抚养期间的合理费用。对此,法院认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综合考虑到离婚时阿强的经济状况难免窘迫,阿强独立承担女儿的一应学习生活开支难免吃力,故酌情从中扣减34500元。法院最后判决阿强须向小红返还128000元。案件宣判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也享有

  独立的财产权

  中山市第一法院法官王珊说,生活中,许多父母都不承认未成年人享有财产权,他们认为未成年人的衣、食、住、行都是由他们供给的,那么未成年人哪里还能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所以父母往往将本应属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由自己自由支配。其实,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即使父母声称自己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把这些钱物保存起来,作为将来子女学业之用,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使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责任,父母应该从自己的财产中支出未成年子女的学业费用。

  王珊法官指出,身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享有的只是管理权而非所有权,父母只有在“为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可合理使用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得擅自挥霍或挪用。父母在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时,如对其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且当子女成年时,就应履行将财产交还的义务,不得擅自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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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未成年人 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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