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烧伤婴儿后瞒报家属是错上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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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刚当上父亲,宝宝由于早产在深圳市人民医院治疗。19日,张先生收到一位陌生人发来的信息,称其宝宝被火烧伤生殖器及左腿。起初,张先生认为对方在恶搞,可在几天后的探视中,一家人发现宝宝身上缠满纱布,这才发现其中秘密。目前,该早产儿昏迷。张先生认为,宝宝昏迷与烧伤有莫大的关联;而院方则称,昏迷不是烧伤引起的,男婴昏迷是否与烧伤有关,有待第三方介入并进行鉴定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

  据报道,瞒报被揭穿后,婴儿的主治医生曾回应称:“医院有规定的流程,事发之后,我们第一天就上报护理部,需要院方经过层层审批才能告知家属。我们也担心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容易令他们引起恐慌,耽误对小孩的救治。”这完全是无稽之谈。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用的都是“应当立即”“应当及时”的字眼儿!从婴儿被不慎烧伤,到家属“知情”,何至要用上几天之久?何况这“知情”,还是家属发现了秘密,逼问出来的!

  而今东窗事发,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的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无论鉴定结果显示婴儿昏迷与烧伤是有关还是无关,院方都已难脱对婴儿昏迷的责任承担。可以说,婴儿烧伤瞒报家属,从一开始,院方就将自身置于被动和巨大风险之中,属于“挖坑埋自己”,不值得同情。 于立生

文章关键词: 新生儿被烧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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