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儿童朱某状告南京港务局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赔偿纠纷一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日前有了定论,原告 获赔75906元。
1997年4月28日,不满5岁的朱某在幼儿园摔了一跤,老师随即带他到医院检查,发现朱某右肱骨髁骨骨 折。后虽经多家医院治疗,朱某的右膀关节仍失去功能。朱父母要求幼儿园及其开办单位南京港务局赔偿,双方对赔偿数额有 分歧。下关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朱某在幼儿园摔伤致残,是幼儿园看护不力所致,幼儿园负有过错责任,对原告损伤所造成的 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判决幼儿园赔偿朱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55906元,精神补偿费20000元。南京港务局对以上 赔偿负清偿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下关法院判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