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信息泄露不应被孤立看待

  据昨日报载,过去半年,至少有上千名曾在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做过产检或分娩的女性,接到过母婴护理(俗称月嫂)或婴儿纪念品等公司的骚扰电话或是短信。这些骚扰电话和短信的背后,暴露出孕妇隐私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每一条泄露的孕妇信息都被明码标价,多数是一元。信息越精确,价格则越高,高达百元一条的信息,可以精确到一名孕妇的具体分娩日期。

  这又是一条典型的3·15新闻,但却并不突兀。只要稍稍检阅下有关医疗行业个人信息泄露的新闻便可发现,仅孕妇信息泄露事件最早至少可以追溯至2008年。而在更大背景下来看,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更呈频密之势。仅在3·15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媒体所曝光的被指存在信息泄露的行业就包括快递、医疗、通讯、网络软件等等。因此,这次曝光的孕妇信息泄露事件虽然骇人,但不应该被孤立看待,它不过仍是孱弱的个人信息保护生态下的一道注脚而已。

  信息准确、明码标价、泄露途径模糊……这几乎是当前所有个人信息泄露事件中的共同特征,它说明诸多行业所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早已非“意外事件”、“偶然”发生,而是变得产业化。与泄露行为的高频相对应的,是类似事件出现后,相关部门的回应亦往往陷入一种暧昧状态——大多否认“内鬼”的可能,却又对具体的泄露途径无可奉告。

  于是,“泄密”事件往往成为一道道“罗生门”,不仅个人信息遭遇损害的消费者维权无门,对于泄露行为的追责更显奢侈。这样一种维权困境与责任承担上的尴尬,无疑反映了当前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上的无力与失序。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既往个人信息保护的漏洞与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它一方面体现在,当前个人信息使用的需求和信息痕迹已变得无处不在,而另一方面,网络的便捷又给信息窃取者和泄露者带来了便利。就此而言,在互联网+时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升级,越发显得必要而迫切。事实上,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推进互联网+的发展也同样大有裨益。如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南京邮电大学校长杨震在谈及国家应尽早启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时就提到,如果没有隐私保护,人们可能就不愿意上网,也不愿意推动“互联网+”进入各行各业,这对于国家推动“互联网+”战略或许也会成为不利的因素。

  然而,现实层面有关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尽管在数年前就获得公共关注,但进展上却相对滞后。如2003年,我国就开始起草《个人信息安全法》,并于2005年提交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但十年过去,却依然止步于此。虽说2012年,工信部直属的中国软件测评中心联合30多家单位起草了《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并提出“最少够用原则”、个人信息用后应立即删除等要求,但由于指南并非国家强制性标准,其效力便显得较为有限。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立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已是共同选择。欧盟在2012年就出台专门针对个人信息的数据保护法规。美国在上世纪70年代也推出了《隐私法》,到了上世纪80年代,电子信息广泛流通以后,又出台了针对电子通讯隐私保护的规定。而在今天,随着互联网+与信息社会的深度发展,对于个人隐私与正常信息的使用等边界与责任问题,我们都迫切需要一部具备权威性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和重新定义,并以此消除公民对于信息泄露的恐惧。

  个人信息安全在当下已越来越成为公民安全感和应有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个人信息保护“失控”的社会,必然难以带给人真正的安全感。因此,不能只在3·15这一天才关注到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现状,也不能孤立地看待任何一个行业所呈现出的信息泄露风险,其背后所对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的阙如,是时候获得应有的正视与制度性回应了。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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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孕妇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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