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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李茜通讯员冯兆君】最近,有不少职工询问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保险支付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有何规定?女职工怀孕生产医药费怎样报销?
对此问题,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负责人说,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额支付。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该项费用,由原渠道解决。
据介绍,计划生育手术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复通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须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分为门诊手术治疗和住院手术治疗。计划生育手术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部分,按100%支付,不执行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其审批费用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指出,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原国家劳动部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市尚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所以女职工发生的上述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