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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规定男性拥有生育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30日 16:37  北京晨报  

  晨报讯今后,妻子不能剥夺丈夫做父亲的权利,因为男人也有生育权。昨天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对男性生育权作出了认可。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七章47条,其中“生育调节”一章的第一条就是关于生育权的,它除了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外,还规定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按照这一规定,孩子是夫妻二人的,任何一方不能单独决定孩子出生的权利。

  男性生育权是今年法律界和社会学者争论的热门话题之一。争论始于南京一位八旬老翁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这位老人的妻子怕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受到冷落,年轻时曾三次私自堕胎,致使老人晚年膝下无子,没有享受到生育的权利。此后,四川、北京等地也陆续受理了一批生育权案件,由于当时男性生育权在法律中还是个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只能根据《婚姻法》或《民法》进行裁定。

  据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约有10%选择不要小孩;穗、京、沪等大中城市已有60万的丁克家庭。专家认为,不能排除丁克家庭中一方改变主意、想要孩子的情况出现,那时势必有更多的家庭卷入生育权纠纷之中,所以法律应该尽早打破对生育权的沉默。《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中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的自由,作为对等,男性也理应享有生育的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记者赵孟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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