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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今后将杜绝对超生者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30日 16:41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月18日电(记者蓝燕)在今天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的座谈会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新闻发言人江亦曼在回答外国记者提问时说,超计划生育的公民除了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外,单位、社会不会对其进行额外制裁。

  江亦曼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尽管此前有些地方对超生者进行过不同形式的处罚,包括罚款,但今后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将被杜绝。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江亦曼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很多条款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权。它体现在男女平等、公平发展、生殖保健、享受优质生殖健康服务、实行计划生育后获得奖励与社会保障等许多方面。法律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但在许多特定情况下,一对夫妇也可以生两个孩子。比如,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在多数农村地区,考虑到家庭对劳动力的需要,第一胎是女孩且已经超过4岁的;还有一些在高海拔地方和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国家都给予了可以酌情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也宽于汉族。但是,仍有一些人经过宣传教育,不能理解国家的计划生育国策,坚持超生,我们也允许其生育。国家除了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以外,不会再进行其他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的惟一手段,也不是最终目的。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江亦曼解释,应按当地人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全部费用上交国家财政。对那些实际收入大大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人,在征收时要根据其具体情况加以调整。绝不能造成“谁有钱谁就有权多生”的情况。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将由国务院制订。对于超生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据悉,对于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国家在养老、社会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许多方面对其进行奖励。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奖励方式和幅度不同。北京、上海和广东,目前都加大了奖励力度,宁夏对自觉少生的少数民族也制订了一些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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