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2001年12月7日消息:近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6岁女学生在校被强奸而起诉学校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被告抚州市临川区某小学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据江南都市报报道,受害女孩现年6周岁,就读于抚州市某小学学前班。2000年11月一天下午,因学校管理不严,校外犯罪分子杨某窜入校内,趁放学之际,强行将这名女孩抱到学校操场旁一废弃杂物间强奸。
杨被抓捕后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1年6月22日,女孩及其父母向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系小学学生,学校应保障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履行监护之责,学校因管理保卫措施不当,致使一校外社会青年顺利进入学校,对在校学生实施性犯罪,使女学生人身权、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给受害人及其父母带来的精神创伤,影响其正常生活,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周泉水、饶志刚、章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