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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啄伤六岁男孩获赔一万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11日 09:52  人民网  

  人民网9月10日讯9月9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杭州市植物园散养的孔雀啄伤6岁小男孩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杭州市植物园被判决赔偿小男孩治疗费等1万元。

  2002年6月2日下午1时20分左右,杭州6岁小男孩随其母亲、舅舅等一行在杭州市植物园孔雀园喝茶,小楠楠在一旁观赏园内散养的孔雀时,突然被一只孔雀嘴尖啄伤,当时小楠楠上唇被啄破血流满面。小楠楠母亲等将小楠楠送往浙江医院治疗。经诊治,小楠楠左上唇被啄穿,伤口约2厘米长,医生将小楠楠上唇清创缝合,并建议日后需到整形医院进行整形治疗。后小楠楠父母向植物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曾经杭州市消费者协会协调未果。

  小楠楠父母认为:被告散养孔雀不加防护、造成孔雀致伤原告负有完全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消费者、一名游客没有过错。今年七月四日,小楠楠父母来到西湖区法院,将植物园告上法庭,要求植物园支付治疗费768.93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交通费177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0元以及其母亲吴双兰的误工费1500元,合计35445.93元。

  被告植物园则认为:在此次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该园是根据孔雀的特点才在其园内散养孔雀的。根据《中国动物志》鸟纲第四卷记载:孔雀的特点是“性机敏畏人,不易接近”,一般不会主动攻击人。造成原告伤害是原告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的责任。而且在其园门口贴有“禁止随意抚摸、嬉戏、追逐、围捕孔雀或将随身所带食品给孔雀喂养”的通告。故被告植物园没有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种特殊侵权纠纷,在此案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的义务。被告辩称在其园门口有“通告”,但被告不能证明原告实施了“通告”上所禁止的行为,至于根据《中国动物志》记载,推论“孔雀不会主动攻击人”,并不能排除孔雀攻击人的可能性,故被告之辩称与原告受伤无相关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辩称根据原告伤情不需要营养费及其母亲的误工损失,理由正当,应予采纳,对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鉴于原告的伤情已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相,故应酌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杭州植物园赔偿杨佳楠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5945.93元,精神抚慰费5000元,合计10945.93元。(孔令泉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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