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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身亡生养父母互争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9月28日 09:25  人民网  

  9月25日《哈尔滨日报》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邱立仁、刘桂茹夫妇14年前收养弃婴邱玉儿,并一直精心抚养。邱玉儿于去年12月在交通事故中丧身,司机支付邱立仁夫妇70000元死亡赔偿金。其生身父母孙胜军、李霞却找到邱立仁夫妇,索要这笔死亡赔偿金。在遭到拒绝后,他们竟将邱立仁夫妇高上法庭。

  近日当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认为邱氏夫妇没有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他们的收养行为违法,死者邱玉儿的70000元赔偿金予以返还其亲生父母孙家夫妇。审理此案的法官称,虽然善良的邱立仁夫妇将弃婴含辛茹苦地抚养大,但他们未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是一种违法行为,判决的结果对于他们未免有些无情,但法院只能依法办案;孙家抛弃女婴的行为虽然不道德,但他们毕竟是死者的父母,按法律,应该得到70000元的赔偿金。

  这种判决结果让邱立仁夫妇想不通,也让笔者感到莫名其妙。我想所有良知尚未泯灭的人都会觉得这个结果的不公平。孩子刚出生就将其遗弃,孩子快要长大成人意外丧命,其生身父母却还要出来争死亡赔偿金。而我们的法院竟然又会支持这种荒唐的要求,用法律的名义支持了无良父母不道德的要求,将孩子的养父母置于不堪之境。

  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难道我们的法律真的违背了自己的初衷,而成为了非正义的帮凶?法律不外乎情理,难道我们的法律真的会成为背离人之常情常理的无情物?有人认为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是纸面上的“死的法律”,而法官的司法实践和判决才是“活的法律”。那么在这里到底是立法者本来就制定了无情的纸面法律,还是我们的法官歪曲了,错误地适用了法律?说到这里,笔者不得不为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感到遗憾。

  邱玉儿现在已经有14岁,可以推断她出生在1988年,其养父母与她之间的事实性收养关系也于当年成立。虽然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不具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但是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他们之间的事实性收养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既然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得到法律认可,而并非非法,那么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适用关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显然,7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应当由邱玉儿的养父母邱立仁夫妇领取。这样的法律常识,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怎么会搞不清?

  退一步讲,假设邱立仁夫妇与邱玉儿的事实性收养关系成立于1992年4月1日之后,他们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他们之间没有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邱玉儿的生身父母又是否有权获得这笔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致害人就侵害他人生命权而给付的补偿费,这笔钱通常应当支付给死者的继承人,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分配。我们知道,遗弃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是自动丧失继承权的,他没有权利从死者遗留财产权益中获得任何利益。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生命权被侵害的补偿费,生前遗弃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是绝对无权领取的。显然,遗弃邱玉儿的孙氏夫妇无权主张这笔70000元的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

  至于邱立仁夫妇在没有与邱玉儿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获得这笔死亡补偿金,笔者认为法院无权过问。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只应当就孙氏夫妇是否能够主张那笔赔偿金的所有权作出裁决。而且笔者认为,邱立仁夫妇虽然不是邱玉儿的合法养父母,但是他们是她的抚养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从这种关系上来讲,遭生身父母非法遗弃的邱玉儿的死亡赔偿金也应当由她的抚养人来领取。

  此案已经由媒体广为传播,不明法律规定真相的人都觉得难以接受,法官的无知竟让法律来承担无情的恶名。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岂是无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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