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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规定独身女子生育权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14日 08:35  中国青年报  

  北京有关部门表示目前不给未婚育子“开绿灯”

  本报北京11月12日电今天下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虽然单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不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加以规定。

  11月8日,本报报道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消息传出后,不仅在全国很多地方引起了讨论,作为主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最高行政管理部门,国家计生委也对此表示密切关注。“我们已经注意到了报纸的报道,并正在认真研究。”赵炳礼副主任说。

  赵炳礼告诉记者,对于独身女子的生育问题,国际社会实际上也还没有定论。“如果单纯从社会发展和个人的权益角度看,独身女子也有生育的权利。但通过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恐怕会带来多方面的问题。有的现在看不到,以后就会有所体现。”

  针对这部地方法规,吉林省也有法学教授提出一些疑问,比如说,假如独身母亲在孩子未成年前死亡,孩子该由谁来抚养?孩子有无权利寻找父亲等等。赵副主任说,前述疑问提醒我们,生育是独身女子本人的权利,但如果因为行使这种权利而给另外一个人带来危害,或者因为保护一个人的权利而给社会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那这种权利也应受到合理的限制。

  针对“终身不再结婚”的前提,赵副主任说,假如一个独身女子按照吉林省的条例规定生育了一个小孩后又要求结婚,怎么办?如果她们结了婚,说明条例的规定落了空。如果禁止其结婚,则是不可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禁止适龄单身公民合法结婚。

  “对于极个别要求生育的独身女子,可以做特殊处理,但没必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赵炳礼说。

  提到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经过,赵副主任透露说,在通过以前,吉林省曾经将文本送国家计生委征求意见,当时,国家计生委就明确建议删除这一条,吉林省有关同志当时表示回去研究,但后来这条规定还是出台了。

  在回答吉林省的规定是否具备法定权限的问题时,赵副主任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对计划生育工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生育政策确实已由法律授权各省市区进行规定。因此,吉林省有权就当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规定。并且,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个条例只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即可,并不需要全国人大的批准。当然,如果全国人大认为该条例有问题,则可以纠正。

  赵副主任最后告诉记者,国家计生委正在认真研究,看该条例是否符合法理精神,是否有悖法律规定。并正在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如果条例有问题,将建议予以纠正。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88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89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本报记者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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