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日报报道 根据日前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将由劳动保障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新规定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实施,1991年发布的原《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作废。据称,新旧规定的最大不同是,新规定制定了具体的处罚标准,操作性强,同时处罚也比旧规定严厉,最高额度可达每人每月罚款1万元。
新《规定》还明确对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伤残或死亡的,用人单位不仅要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用人单位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将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规定》对一些特定范围也作了说明。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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