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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妇女真能实现生育权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11月19日 09:47 北京青年报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消息一经披露,立刻引起国内几乎各个角落的关注和争议,原因是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生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就在吉林省的这条地方法规把全国媒体闹得沸反盈天之际,2002年11月14日,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姜国民处长告诉记者,想吃第一只“螃蟹”的独身妇女已经出现。头天中午,他接到了第一位独身妇女详细咨询独身妇女生育问题的电话。

  据介绍,我国法律从未否认独身妇女和已婚妇女享有同样的生育权。吉林人不过是率先为独身妇女实现生育权打开了通道口。然而,独身妇女要真正实现她的生育权,还面临着法律、道德、心理、医疗等各种各样的沟沟坎坎。况且,吉林省这一被称之为“创举”的《条例》,已濒临可能被废止的险境。一位独身妇女是否真能十月怀胎生下自己的宝宝,还是一个悬念。

  一张反对票说明什么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应个别大学独身女学者要求订立的。十年前,有关部门就接到过独身妇女要求生孩子的申请。

  谁能想到,单单因个别大学独身女学者强烈要求制定的法规,讨论中争议激烈,通过时却只有一张反对票。

  《条例》是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的。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姜国民处长说,当时省人大常委会47位委员参加表决,只有一张反对票,不赞成此《条例》。姜国民处长言道,就是这一张反对票,还不能肯定是反对《条例》第30条第2款的规定。

  但是,在讨论这一规定时,争议非常激烈,姜处长如是说。争议最激烈的是孩子生下来后怎么办的问题。没有父亲对孩子是不是公平?会不会给孩子造成伤害?犹犹豫豫地讨论了很多次,相持不下。大学老师坚持要写这一条,两位独身的大学老师一定要生,甚至说不让生就是剥夺她们的生育权,要诉诸法律。最后是“小道理服从大道理”,只要这些老师有生育、抚养能力,从维护人权角度考虑,《条例》写上了这一规定。

  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应个别大学独身女学者要求订立的。姜处长告诉记者,《条例》这样的规定原因之一是群众有这个要求,但人数很少,主要是吉林大学、东北师大两三位女教师,高级知识分子,经济条件好。这些妇女年龄偏大,终生不想结婚又想要孩子。十年前,姜处长就接到过独身妇女要求生孩子的申请。

  是不是拿婚姻权换生育权

  独身妇女有了孩子后又遇到自己满意的男人要结婚,如果地方法规限制妇女结婚肯定不合法,但生育会受到限制。而如果不加“终身不再结婚”,就等于任何人都可以这样生育了。

  吉林省《条例》引起的最大争议,就在第30条第2款规定前半部分的表述。人们最大的疑问是,一位曾经表示终生不再结婚的妇女,按此规定生了孩子之后就不能再结婚了吗?这是不是让妇女们用牺牲婚姻自由权做代价,来换取生育权?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强烈的反对之声来自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他表示,对极个别要求生育的独身女子,可以做特殊处理,没必要以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针对“终身不再结婚”这一前提赵炳礼副主任说,假如一个独身女子按照吉林省的条例规定生育了一个小孩后又要求结婚,怎么办?如果她们结了婚,说明条例的规定落了空。如果禁止其结婚,则是不可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禁止适龄单身公民合法结婚。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规定的表述有严重问题。“终生不再结婚”这样的表述,是用牺牲婚姻自由这一人身权来保证计划的完成。他说,生育和婚姻是两回事,生育要有计划;结婚除了法定限制如近亲、严重疾病和没到婚龄的不得结婚之外,不能有其他限制。这条规定其实只解决计划生育指标问题,这样的妇女有了孩子想再结婚,可以,只要控制她不再要孩子就行了,如超生可相应处罚。

  被称为此条款的积极倡议者、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张满良先生解释道,规定并没限制这些妇女的结婚权,文字表述也看不出这样的内容。如果不加“终身不再结婚”,就等于任何人都可以这样生育了。他说,首先是这些妇女表示终身不想再结婚,又想维护生育权。规定解决了这个问题,且对社会不会造成危害,保证不造成社会混乱,不会造成非婚生育的现象。

  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姜国民处长表示,还没时间坐下来研究这个问题。他个人认为,独身妇女当时肯定是终生不想结婚了。如果想结婚就不会先要孩子,有了孩子再结婚就是一个障碍。独身妇女有了孩子后又遇到自己满意的男人要结婚,这种情况可能会出现,也更个别,该结婚还得结婚。如果地方法规限制妇女结婚肯定不合法,但生育会受到限制。

  陈新欣女士分析说,任何事可能都有利有弊吧。没有前面这个定语,可能是怕其他形式的非婚生育会大行其道;加了,有用生育权剥夺结婚权的可能。她认为,独身妇女生了孩子再结婚,至少应保证不再要孩子。

  一位法官提出另一种疑惑。按此规定一位女性如果是口头承诺,那不算数;如果采用书面协议形式承诺,就是让这位女性出让婚姻权换取生育权。他说,婚姻和生育是两种不同的人身权,最大的特点是不能互相转让。财产权可以互相转让,比如用钱去买房,就是出让一种财产权去换取另一种财产权。

  非婚生育要不要重新定义

  吉林方面称,《条例》允许独身妇女生育的规定,不属于“非婚生育”范畴。

  四川媒体报道说,吉林省有关打破“非婚生育”限制的规定一经披露,成都许多市民致电市计生委咨询成都能否实现这一举措。该市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成都不可能打破“非婚生育”限制。11月1日出台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没有合法取得结婚资格而生下孩子的行为,属于“违反政策生育”。另据本报记者了解,广东、江苏两地今年先后出台的相关《条例》也都规定,“非婚生育”要受处罚。

  显然,吉林的规定给人的第一印象似乎是,吉林人给一向受限制的“非婚生育”开了口子。更让人犯疑的是,同样是依照国家法律制定的法规,为什么各省会不同?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张满良先生就此说明,“非婚生育”在吉林也是违法要受处罚的。吉林《条例》允许独身妇女生育的规定,不属于“非婚生育”范畴。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一位女士告知记者,江苏省对“非婚生育”有专门的解释,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合法结婚,或者是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是受到限制要受处罚的。单方的非婚生育行为与此不同,江苏相应的法规里没有涉及,既没允许,也没禁止。她说,非婚生育的概念已经扩大,相信国家有关方面很快会做出反应。

  各地法规会不会混乱了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制定了相应的原则,给各地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授权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计划生育法规和具体细则。

  三方面原因促成吉林《条例》第一个作出这一规定。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姜国民处长介绍说,一是群众有要求,虽然人数很少;其次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突出强调了公民的生育权;第三是为了树立良好的维护人权的国际形象。姜处长说,这样规定符合今后发展方向,进步意义比较大。这类情况今后肯定还会有。既然限制不住,就不如提早做出规定。

  江苏、广东两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士介绍,两省相关《条例》都没有涉及独身妇女能否人工授精生育的问题。原因是没有人提出这方面的要求。

  一个疑问是,同样都是依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地方法规,为什么会出现有的地方允许独身妇女生育,有的地方不涉及的不同情况?这会不会造成国内法规的混乱?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回忆说,未婚妇女能不能生孩子,当年制定计划生育法时也讨论过。如果规定只是已婚公民才有生育权,未婚公民没有生育权,不合适,所以法律没有否定,而是规定公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所谓依法就是法律规定怎么生,公民就怎么生。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制定了相应的原则,给各地预留了很大的空间,授权各地政府,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计划生育法规和具体细则。国家法律没规定不结婚就不能生孩子,没禁止非婚生育,就是让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己掌握。如果某地独身妇女比较多,要求人工授精呼声强烈,当地可以规定允许生,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程序,不乱生就行。别的地方不做这样的规定也可以。这都不违背法律,不会造成法律的混乱。

  巫教授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一个特点就是,中国各地发展很不平衡,生育观不一样,很难制定统一的标准。

  替未来的孩子想明白了吗

  是让独身妇女终身忍受没有亲生孩子的痛苦,还是让孩子终身忍受找不到父亲的痛苦?

  一对夫妻问他们的孩子:“光有妈妈行不行?光有爸爸行不行?”孩子摇头说:“爸爸、妈妈一个也不能少。”一个两难选择,是让独身妇女终身忍受没有亲生孩子的痛苦,还是让孩子终身忍受找不到父亲的痛苦?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婚姻学专家陈新欣女士因此觉得,这件事应当“慎行”。她说,有必要提醒独身妇女,把许多问题想好了再去申请生育。比如,社会有一定的传统,那么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会不会被人指指点点,被人歧视、欺侮?家庭生活中没有男性,缺少“阳刚之气”熏陶的孩子会不会变得太“阴柔”?未来的独身母亲有没有思想准备帮助孩子解决这些问题?

  有报道说,东北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孟繁超担心一系列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如果这个独身女性在孩子尚未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由谁抚养?其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抚养责任?生理上的父亲年老体衰之际,这个孩子是否该履行赡养义务?这个孩子有权知道父亲是谁,这些矛盾如何解决?

  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姜国民处长说,这样出生的孩子将来肯定找不到父亲。试管婴儿和人工授精,法律规定都是要保密的。医疗部门没有义务提供谁是孩子的父亲,提供是违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说,捐献精子的男子只是为社会做贡献,没有义务承担对孩子的父亲之责。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哲学教研室主任付秀华从社会伦理角度质疑道,孩子应是父母爱情的结晶,在这样的秩序中出生、成长起来的孩子,人生才趋向完整。这条规定,保证了独身女性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更完整地体验自己的人生,但对孩子是否公平?

  记者曾希望儿童教育心理学家能为独身妇女们指点一些迷津,可惜因事出突然,学者们还没来得及研究。

  医生会帮独身妇女受孕吗

  人工授精从医学上讲可以解决未婚妇女想生孩子的问题,但这还涉及到观念、法律、责任等方面诸多问题。

  一位大医院做人工授精的大夫直率地说,医院只为已婚不孕的夫妻做人工授精,从没给独身妇女做过人工授精,将来也不会做。他认为,有这样要求的妇女心理有问题。一位搞心理咨询的女士反驳道,一个人只要他不认为自己心理有问题,他的心理就没毛病。

  据了解,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有两种:一是人工授精,另一是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并不需要很高的技术,而试管婴儿则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做得了的。国家有关部门对精子的捐献、保管、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精子库才能接受捐精,然后供给经批准的医疗单位使用。人工授精习惯上用于那些结婚两年以上,男方不能致女方怀孕的夫妻。对独身妇女能不能进行人工授精,目前没有禁止性规定。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自律和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委员会委员、维权部主任郑雪倩女士告诉记者,人工授精从医学上讲可以解决正常已婚夫妻不孕问题,当然也可以解决未婚妇女想生孩子的问题,但这涉及到观念、法律、责任等方面诸多问题。

  为想生孩子的独身妇女做人工授精,第一个难题是处女膜破裂问题。未婚妇女的处女膜,一直是贞操观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对未婚妇女医院一般都不会做宫口检查,就是为了防止某个妇女的处女膜破裂后,医院说不清楚。做人工授精肯定破坏处女膜进行检查,还要把精子和卵巢移植到子宫里去。

  严格说,吉林的规定出台后,医院可以给这样的独身妇女做人工授精了,但医院现在就相应出台一些管理规范,包括应有什么样的程序,办理哪些手续,与当事人签相应的协议。关键的一点是,一定要本人自愿。

  吉林新法规会被废止吗

  地方法规有问题,上级人大可以废止,同级人大也可自行修改。

  吉林的法规现在有些命运未卜。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除吉林人外,其他地方的被采访者中,男性多对此规定持否定态度,女性则显得较为宽容。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赵炳礼向媒体透露,国家计生委曾明确建议吉林省将《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删除。国家计生委现正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沟通,如果《条例》有问题,将建议予以纠正。

  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家、博士生导师杨振山教授说,吉林《条例》的这一规定可能引发宪法诉讼。地方法规有问题,上级人大可以废止,同级人大也可自行修改。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巫昌祯教授缓缓言道,她理解妇女一辈子不结婚,又想有一个亲生的孩子的想法。她说,把这种特殊情况纳入法制的计划轨道,地方可以先试验。让妇女按地方法规的规定生育,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就可以。

  她建议,可以设计一定的条件,如主观上表示一辈子不愿结婚,年龄比婚龄晚一些,与晚婚年龄差不多;按照一定的程序,经过批准。如果今后又结婚,那也只能生一个孩子。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婚姻学专家陈新欣女士表示,多元化的生活要求社会灵活应对,如果太墨守成规,法律法规就会滞后,会给很多人带来生活上的问题。女性这样的想法和做法对社会并没有伤害。她只生一个,又不多生,仅仅是没有合法的配偶而已。

  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的女士也说,独身妇女要自己生孩子,这不妨害谁的利益。

  吉林人并没被社会的争议所阻止,还在为独身妇女最终实现生育权做着准备。吉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姜国民处长说,按此规定,独身妇女想要孩子,结婚证肯定可以免了。这就扫清了独身妇女实现生育权的障碍。

  据记者了解,夫妻生孩子之前女方要到所在单位领取准生证,然后由男女双方单位盖章,再拿着结婚证、户口本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这就领取到了合法的生育指标。尽管各地程序不尽相同,结婚证是领到生育指标的最主要条件。

  为了防止被人钻空子,姜处长明确表示还应有一套严格的审批程序,把所有的漏洞都堵住,比如得有单位证明、本人保证等。医疗部门也要有相应的程序。但这些配套程序现在都还没有。(实习记者李丽丽)

  男女反应不同

  Benjamin Brinks,男,美国《俄勒冈人》报资深摄影记者

  中国比起其他国家最好的地方就是,在这个国家,人们很重视家庭感。(允许女性借助医疗手段生孩子)这样的做法可能是尊重了一部分人的要求,但对孩子是不公平的!孩子不应该生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只有生长在父母双全的环境中的孩子才有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男女相互之间产生了爱情,生育孩子,这才是正常的。而且,这种做法以及观念和中国的道德和价值观是不太相容的,大多数中国人还没有到接受这个观点的时候,即使是年轻人可以接受这种观点,他们的父母、老一辈的人还是会持比较强烈的反对意见的,这会影响到年轻人的想法的实现。如果一个单身女性真的喜欢孩子,她们去领养一个孩子应该是更好的选择。总的说来我并不赞同这一举措。

  Sendy,女,美国人,北京大学留学生

  我认为这没有什么问题啊,在美国很多人都赞成这么做啊。这是人的权利,我们应该尊重女性选择自己喜欢做的事情的权利。

  Fawzi Menina,男,法国人,中学物理教师

  我没有想到中国会把让年轻女孩有生育权的事情归入法律范围,帮助妇女获得孩子作为一个科技发展的结果,毫无疑问是值得提倡的,但它同时又是一个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疑问的道德问题,把它立法是很危险的。我们不可能确定,这个小孩将来会不会被他的同学完全接受?这个单身妇女是通过深思熟虑还是只是一时冲动做出这样的决定?这些事情都必须考虑周全才行。但在实际操作中肯定会有困难。

  赫伯特·沃伦,男,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本科生,现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交换学生

  我认为这是女性自己的选择,是否养育孩子是她们自己的事情,是她们的权利。但对孩子是不公平。

  池祥润,男,韩国公派留学生,已有家室

  通过非自然的手段来获取小孩,对于妇女来说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在东方国家,她有可能会被亲戚朋友和邻居看做是很奇怪的人,甚至可以说是异类。但是如果这个女子毫不顾忌这些,仍然全心全意地想要通过这种方式要一个自己的孩子,就我看来,完全应该给她这种自由。一生都单身是她自己的选择,要一个小孩也是她自己的选择。我们要仔细考虑她的看法,从她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她有可能是只喜欢小孩不喜欢婚姻的人,她有可能将抚养小孩成人当做自己一生的乐趣,说不定她就只希望有一个人现在、将来永远地支持她,和她同仇敌忾。因此,就我看来,这个讨论最好是能集中在个人意愿的自由选择之上。我承认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对人身体的危险,但我想所有道德上的讨论和问题都能够通过个人和社会的沟通和协作来解决。

  苏珊,女,英国人,来京旅游

  中国的政府通过了这样的法律,我认为是一件好事情。是否选择婚姻,是否生一个孩子,是妇女自己的权利。我很支持。这体现中国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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