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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对产前诊断享有知情权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1月16日 08:28  北京晨报  

  卫生部昨天颁布了《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这个办法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突出体现了尊重受检者的知情选择权,特别强调,在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等各个环节,医务人员要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诊断技术的安全性、风险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等。

  产前诊断是帮助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夫妇生育一个健康婴儿的重要医疗过程。产前诊断是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具体类别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办法》明确规定,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以医疗为目的,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

  在我国,每年约有20至30万肉眼可见的先天畸形儿出生,加上出生后数月和数年才显现出来的缺陷,先天残疾儿童总数高达80至120万,约占每年出生人口总数的4%至6%。专家们提醒,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该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

  孕妇有如下情况的,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年龄超过35周岁的。

  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诉孕妇,由孕妇夫妇自行选择处理意见,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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