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器出意外吊死八岁女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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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北京青年报 | |
怀柔受理本市首例健身器材致死案 本报讯怀柔区的乔某没有想到,自己年仅8岁的女儿会吊死在刚刚安装好的健身器上。虽然健身器材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但致人死亡还是第一例。 2002年11月15日,对家住怀柔区渤海镇沙峪村的乔某来说是一个刻骨铭心的日子。那天女儿放学回家,路过村委会门前时,便爬到一个一米多高的手、背、腰训练器上玩耍。突然,器材上的一个凸起部件勾住了她的上衣。身高只有1.3米的孩子立刻被吊挂在健身器材上,悬在半空,上衣紧紧地勒住了她的脖子。当乔某得知情况后赶到时,面色青紫的孩子已被解救下来。虽然当时就送往医院,但孩子还是因为窒息抢救无效死亡。 乔某认为,村委会在公共场所设置健身器材却没设置警示牌;出事时,村里负责看管健身器材的管理员不在现场,未对健身器材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其女儿在简单的健身器材上被吊死,因此村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村委会不同意自己的赔偿请求,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精神抚慰金、抚育教育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24200元。 面对索赔的诉状,村委会认为乔某告错了人,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村委会认为,《北京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镇政府接受赠予而享有所有权;第七条规定了受赠单位的职责、具体实施及日常管理。另外,镇政府与区体育局签订了《全民健身居家工程责任书》,该《责任书》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受赠单位对健身工程的使用、日常维护、维修及产权进行具体管理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因此,村委会对其门前设置的健身器材不负有任何法律上的职责。另外,该《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了使用健身器材导致人身伤害的责任认定,其中未满12周岁的儿童在进行健身活动时,应当有监护人的陪同,否则,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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