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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宗“试管婴儿”纠纷案

国内首宗因采用“试管婴儿”技术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历经3年昨在汕头一审   本报汕头讯 (记者 王冲寒 通讯员 黄孝钿) 我国首宗因采用“试管婴儿”助育技术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历经近3年的诉讼和医学鉴定,于昨日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法院将于近日宣布判决结果。   数次手术“造人”失败   原告人是汕头大学医学院一名教师,原告夫妇均系医学硕士,而被告则是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告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7月26日,原告因月经不调等原因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处医生询问病史后,未做详细检查就劝说原告做试管婴儿手术,并要求原告立即做医疗前期准备。次日,双方签订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术协议书》,原告按要求开始用药。同年8月9日至9月18日,原告在被告处施行了预移植手术、取卵手术和移植手术。但是,移植手术进行了两天后,原告出现腹胀且症状迅速加重,9月28日住院证实出现胸水及大量腹水。同年10月2日至4日,原告在被告处经多次妊娠检测诊断未妊娠。被告让原告出院,此时原告仍有胸腹水。10月29日经B超证实,胚胎在原告的子宫内但未发育,原告只得于12月3日进行一次全面清宫手术。   原告索赔巨款200多万   原告认为,被告方在实施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重大错误和违法行为,致使她在数月间遭受4次手术打击,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一、原告不是试管婴儿手术的适应症。原告在手术后,于2000年3月3日做了碘油造影检查,结果证实原告双侧输卵管完全畅通,子宫正常,完全可以通过简单药物治疗自行受孕。二、原告有治疗的禁忌症。被告方给原告做衣原体及支原体检查后,并未出示检查结果就为原告做了预移植手术。事后,检查结果诊断原告有支原体感染,而这是试管婴儿手术的禁忌症。三、被告还销售和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214万多元。   被告坚称手术没有过错   2000年6月22日,汕头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3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告在法庭上辩称,原告所述完全违背事实。据被告称,原告以婚后长达9年未能生育为由,要求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生殖中心为其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医生在详细了解原告的病史后得知,原告在婚后半年曾流产刮宫,流产后出现月经紊乱、月经延期等症状,且曾治疗无效,此外还曾口服CC促卵治疗失败,至今未孕。医生在向原告讲解试管婴儿知识后,曾要求原告夫妇要三思而行。   被告称,原告称其不是试管婴儿手术的适应症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检查结果只是写明“单纯的支原体检查阳性”,并不等于支原体已引发感染。另外,支原体阳性更不是什么所谓的试管婴儿的禁忌症。被告认为,为原告做试管婴儿没有任何过错。而国内4位生殖医学权威专家对本病案进行专门的讨论,一致认为本病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据了解,去年6月30日,广东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该病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双方在合议庭上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汕头市中院将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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