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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龄童跌进开水桶烫伤致残

  本报讯记者方一庆通讯员黄孝钿一宗三龄童不幸跌进开水桶的案件,经过1年多的审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77万多元。

  原告黄清(化名),1999年5月出生,原就读于汕头市达濠区珠浦幼儿园小班。去年4月27日上午,被告幼儿园一位员工将半桶热开水放在幼儿园老师办公休息的小房间内。原告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跌进该开水桶中,导致身体严重烫伤。经法医鉴定,黄清躯干、双臂、会阴、四肢烧伤40%II度,现伤创面形成大片增殖性瘢痕。瘢痕挛缩对黄清的脊椎、会阴、生殖器、双下肢等器官的功能造成严重影响。待瘢痕稳定后,黄清需分期分次做瘢痕清除术,但将落下终生残疾,并被评定为VI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被告已直接向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79722.81元、购买药品费用100元、赔偿款6000元。由于双方一直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便诉诸法律,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包括伤残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合共201.65万元。

  被告认为,黄清被烫伤,是由于与另一幼儿嬉闹追逐闯进老师办公室造成的,教师已尽到注意安全义务,行为并无不当。幼儿园只能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汕头市中级法院聘请医学专家对原告进行会诊和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估。经审理裁定,幼儿园对原告跌落开水桶严重烫伤,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幼儿园赔偿黄清医疗费、继续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77493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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