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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出台生育证管理办法

  湖南《东方新报》记者杨石莲:为进一步规范人口计划管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湖南省计生委、省卫生厅制定的《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已于昨日正式出台。该办法实施后,原《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暂行)及《〈湖南省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手册〉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生育证

  生育证的发放管理办法为:一孩生育登记及发证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审批及发放机关是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其具体发证机关为:女方系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女方系城镇纯居民的,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女方系农村居民的,在婚入地。

  生育证发放年度为上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在生育证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未生育的,持证人应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凭本年度有效孕情检查证明到原办证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如果持证人谎报婴儿死亡;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或施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将由发证机关书面告知其生育证作废,收回生育证,并不再发给生育证;违法生育的,按有关条款处理。

  关于终止妊娠

  凡怀孕13周以上的妇女要求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持有乡(镇、街道)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的证明,或者县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因医学原因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无有效证明的,有关机构不得为其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术。因特殊情况可能危及母婴生命安全、需要立即终止妊娠的,可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作好有关登记,于术后48小时内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关于出生登记

  持证妇女分娩后,其家属应在7日内报告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在外地生育的应在15日内报告。

  死产或新生儿死亡的,应由接生或接诊机构在生育证内作婴儿出生情况登记并出示有效证明。在家或其他地方死产或新生儿死亡的,应由事发地乡级计划生育办公室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在生育证有效使用期内作婴儿出生情况登记,并出示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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