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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儿童乘电梯须有人陪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09日 08:19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珏)昨日,市质监局公布了《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办法,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学龄前儿童,搭乘无人值守电梯的,应当有成人陪同,否则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其法定监护人将担负民事责任。此办法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副处长李亮华介绍,“办法”分别从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保养和检验8个环节做出电梯安全监察具体规定。根据规定,电梯应由取得许可的维修单位至少每隔15日做一次加油润滑、清洁、更换零件等维护保养工作;正在使用的电梯每年必须向专门技术部门申请检验,否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办法”还明确落实了电梯事故的责任与具体罚则,首次规定学龄前儿童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搭乘无人值守电梯时,应当有成年人陪同,否则在追究事故责任时,其法定监护人将担负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电梯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改造、装修、使用和日常维护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要追究数额不等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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