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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后身亡意外险索赔案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 09:57  新桂网-南国早报  

  新桂网-南国今报柳州8月4日讯(记者毛梓林洪静)现年33岁的许先生为亡妻追讨意外伤害保险理赔,两年来打了索赔官司: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理赔3.7万元;但对方上诉后,法院终审结果撤销了一审判决,许先生输了。

  2000年10月27日,对于许先生来说,是一个悲喜交加的日子:他得到了一个女儿,却永远失去了爱妻。当天下午,妻子钟军在柳州市某大医院顺产下一女婴,当产房外的许获悉“母女平安”后不久,正沉浸在喜悦中的他惊闻噩耗——仍在产房内的妻子钟军突然身亡!

  事后经司法鉴定,妻子的死亡是因为产后失血性休克,而医院未及时输血,延误了抢救时机所致。据此,“医院因自身的过错”给予许9.3万元的赔偿。

  5个月过去后,许先生发现了一张麒麟卡,是妻子生前向人寿保险柳州分公司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综合险”,保险期一年,妻子出事时还在保险期内,而该保险的受益人为许先生。

  2001年3月21日,许凭卡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理由是依据合同,因分娩导致的死亡不属于理赔范围。而许依据司法鉴定,妻子并非在分娩过程中死亡,不属于免责条款,于是诉请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和意外伤害医疗金合计3·7万元。

  2002年5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柳州分公司支付原告许先生保险金3.7万元。

  法院认为,保险人在与钟军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条款,向投保人钟军以及她所在的单位明确说明,也没有将保险条款告知和交由对方及对方的单位留存。尽管保单上注明有“投保人声明”,但该声明系由保险人重复使用并预先拟定打印在保单上的,属于格式条款,因此,依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该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柳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许妻的死亡是因为医院的过错造成,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不在保险赔偿责任范围。2002年12月,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许的诉讼请求。

  许对该终审判决十分不解,日前,他已向柳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对此已立案审查。

  责编:冯学鸿来源:新桂网-南国今报作者:毛梓林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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