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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儿童工体翻斗乐内受伤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8日 09:15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5岁的小翔在翻斗乐内的“贝贝游乐园”里玩耍时受伤,于是把北京工体翻斗乐娱乐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索赔5000余元。日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工体翻斗乐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小翔医药费61.7元,驳回他的其他诉求。

  小翔的家人称,2003年8月23日母亲带领小翔到翻斗乐工体室内游乐场,购票后进场活动。小翔推玩一个直径约90厘米的充气气球时倒在地上,小翔的左眼角被地面擦伤,后来小
翔三天没去幼儿园,母亲请假在家看护他。原告小翔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61.7元、原告母亲因此产生的误工费48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

  小翔的父母认为被告提供活动区域内的地面,是将低质纤圈绒地毯直接粘接在地面上,且该地毯经多年踩踏,已失去了柔软性。因此,该游乐园的地面设施不符合安全防护标准和儿童活动区域设备的质量要求,才使得小翔在正常活动中受伤。此外,被告的工作人员也明确告知原告的母亲像原告这么大的孩子可以不由家长陪同进入。

  被告方面介绍,贝贝乐园门口张贴有一米以下儿童游玩场所的提示,且自己的工作人员明示小翔及家长只能一米以下儿童进去游玩,并且必须有家长看护。原告在贝贝乐园受伤,是因其母没有及时将原告劝出来所造成的。小翔第一次就医的医药费自己已经负担,第二次原告是自行到医院复查,所以医药费应由原告自行负担。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认为,原告购买被告的入场券与被告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被告在售票时没有要求一米以上儿童进入活动区域必须由家长陪同,原告作为一米以上儿童按被告的警示牌不得进入“贝贝乐园”活动区,但是5岁左右的孩子没有识别警示牌的能力。根据双方出示的照片,在“贝贝乐园”活动区入口处,未见到被告的工作人员职守,对此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原告要求的医药费,应当得到支持。

  作者: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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