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月19日电(记者 龚瑜) 上海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符合条件的上海夫妻在生育第二个孩子时不必再等4年。这是在1月19日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的信息。
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条例》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从保障公民基本生育权出发,对生育政策作了适当微调。调整了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三种适用人群,由过去仅适用于农业人口扩大到非农业人口;增加了四种再婚夫妻的生育规定;取消了夫妻双方累计认定子女数的方法;明确了两地婚姻夫妻再生育子女规定的适用;调整了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的规定;取消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四年的生育间隔规定,同时增加了人口出生预报制度。《条例》规定本市非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八项;农业人口再生育的条件有十一项。
此外,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作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增加了三项奖励措施:一是增加了免费享受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规定;二是增加了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时,其父母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由政府给予计划生育补助;三是增加了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优先照顾规定。同时,《条例》延长了晚育假期,将晚育假由原来的15天增加到30天。《条例》还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非法开展胎儿性别鉴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