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陈曦) “到现在我还后悔,孩子吃果冻时没在旁边看着,唉,说什么都晚了。”2月7日,瓦房店市炮台镇二铺村村民徐春霞非常难过地说。此时,她两岁的女儿萧萧死亡已近两个月。
2003年12月17日16点,徐春霞带萧萧回炮台镇邓屯乡母亲和哥哥家。萧萧平时很喜欢吃果冻,当天上午,听说萧萧要来,徐春霞10岁的小侄子去乡里的小食杂店,花2元钱买了十几个椭圆形小果冻。
在哥哥家,徐春霞把萧萧放在里屋地上,小侄子给了萧萧一个果冻,然后去看电视了。徐春霞想给爱人打个电话,就来到外屋,几分钟后,她回到里屋,发现萧萧已经口吐白沫,鼻子出血,显然果冻被卡到了气管里。她赶紧用手抠萧萧的嘴,但萧萧的牙紧紧地咬着她的手,抠不动。15分钟后,当徐某将萧萧送到炮台镇医院抢救时,萧萧已经死了。
徐春霞说,她怀疑“害”死萧萧的果冻有问题,但不知道去哪里投诉。2月7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刘甲明认为,如果果冻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且标注了食用时的注意事项,那么就应该考察其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缺陷。从萧萧事件来看,果冻具有较小且滑润等特征,显然,产品的生产者没有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与饮食安全等因素,缺乏应有的注意与谨慎义务,致使产品存在设计缺陷而导致小孩死亡,因此,果冻的生产者与经销者应该承担产品侵权的民事责任。同时,按照过失推定原则,萧萧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职责,因此,萧萧的法定监护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刘甲明建议徐某在提供萧萧吃果冻致死的初步证据基础上,可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萧萧的住所地)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另外,他提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照顾与监护职责,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希望果冻等产品的生产者以人为本,有针对性地研制、开发、销售适合各年龄段的产品,将产品进一步细化。(注:文中萧萧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