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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09:54  中国宁波网  

  宁波日报讯(记者 汤碧琴 通讯员 周桂娣)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其工资;用人单位在招用女职工时如出现性别歧视,将被处以罚款。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会使女职工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据市总工会副主席吴秀华介绍,新出台的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劳动就业、失业期间的生育补助、计件工资女职工享受带薪休息的工资计算、职业教育技术培训、行政处罚等方面都作出了新的规定,这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根据《办法》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实行计件工资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带薪休息待遇的,其工资计发基数,按企业正常生产期间本人休息前12个月的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该工资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如果违反此规定,且又拒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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