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考虑到自己是高龄产妇,生个健康宝宝,阮女士先后3次到医院做B超,但剖腹产后竟然发现孩子有先天残疾,一怒之下将医院推上法庭。但医院认为,检查符合规定。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对阮女士要求给予医疗服务损害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2001年,40岁的阮女士又一次怀孕了,由于有过多次自然流产史,她主动到本市某妇婴医院做产前检查,并于孕期19周后分别在该医院进行3次超声检查,均未发现异常。
2001年12月21日,阮女士入住该医院,10天后,阮女士在医院剖腹产,却发现婴儿右耳廓畸形,经两次测试结果婴儿右耳失聪。阮女士向法院起诉称,产前超声检查是目前诊断胎儿体表畸形的重要手段之一,自己为保证优生优育,特选择了该专门医院特需门诊进行检查,因医院的工作马虎,遗漏耳朵这一关键项目,致婴儿有严重生理缺陷,给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要求医院赔偿产前检查费1735.20元、精神损失费4.5万元。
医院辩称,对耳朵的检查不在规定检查范围之内,且医务人员未检查出胎儿右耳畸形,是影像技术的局限性表现,并非任何组织器官的病变畸形,超声检查都能作出诊断。
上海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阮芳是高龄初产,有反复自然流产史,本次妊娠早期又有先兆流产,发热并住院治疗,属极高危产妇。在临床上,胎儿的畸形超声检查,只能检出致死性大畸形,对小畸形的检查出率低,耳朵的畸形实属罕见。认为医院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常规,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医院所作的超声检查符合规定,遂对阮女士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