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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婴幼儿奶粉须标注原产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3日 08:24  新京报  

  为配合当前开展的奶粉市场专项整治,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近日就实施婴幼儿配方奶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出通知,表示婴幼儿奶粉的生产企业可以执行企业标准,但要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标签标示内容方面,要求进口婴幼儿配方奶粉必须标注“原产国或地区”。

  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婴幼儿配方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婴儿配方乳粉Ⅰ》、《婴儿配方乳粉Ⅱ、Ⅲ》。国家质检总局昨天表示,生产企业也可执行企业标准,但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要向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口婴儿配方乳粉则应符合相应《配方Ⅰ》或《配方Ⅱ、Ⅲ》技术要求。

  在产品标签标示内容方面,通知要求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必须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热量、营养素(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贮藏方法以及适宜人群。

  婴儿配方粉标签上还应标明“婴儿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无母乳时可食用本产品”。适宜0至12个月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粉,须标明“6个月以上婴儿食用本产品时,应配合添加辅助食品”;较大婴儿配方粉,要标明“须配合添加辅助食品”。

  进口婴幼儿配方粉的标签,应标注“原产国或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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