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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直播幼儿园生活是否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 08:07 北京青年报 

  据7月9日《广州日报》报道 只要在幼儿园内安装摄像头,家长只需通过一个账号登录互联网,进入到幼儿园的平台,就可实时看到孩子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如果家长没时间即时收看,还可以观看保留三天的录像回放。深圳电信近日推出了一项名为“宝宝在线”的宽带业务,通过把摄像头装进幼儿园,家长可随时看到小孩在幼儿园的情况。

  据介绍,“宝宝在线”自今年1月正式试用以来,目前已“进驻”了2家幼儿园,受
到了家长们的欢迎。据说引进该业务的幼儿园今年招生率提高了20%。

  广州电信也表示可能在今年把“宝宝在线”引入到广州的幼儿园。倘若真的把该业务引入幼儿园,广州各界能接受吗?记者调查后发现,社会各界对该业务的推广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该报委托方舟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对100户广州居民进行的市场调查显示,家长对此业务普遍表示欢迎,但大部分老师则认为对工作会有影响。

  50%的家长会选择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开通网络监测服务的幼儿园,其中选择理由“可以更好地照看孩子,会更放心一些”的占69.9%。也有24%的家长表示不会将自己的孩子送到这样的幼儿园,“考虑到孩子可能会不喜欢”占18.5%,这样做“加重了家长的负担(例如经济上的)”占16.9%,“这样做会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占15.4%,“目前没有这样的在线视频条件”占6.2%。

  另外,有60.4%的被访者认为开通网络检测后将会影响幼儿园老师的正常工作,另有37.5%的人则不会选择在这样的幼儿园工作,因为这样做“侵犯了老师的隐私权”。

  议题一:幼儿是否有隐私权?如何看待家长监护权和幼儿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主持人:在我们越来越重视人权的今天,幼儿权利的保护也被提上了法治日程。在本案中,幼儿园里安装了监视器,本意是为了让家长了解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里的成长过程,但由此产生了幼儿的隐私权与家长的监护权之间的矛盾,这个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请问各位专家,幼儿是否具有隐私权,保护幼儿的隐私权与家长行使监护权之间是否有矛盾?

  王宗玉:我认为幼儿应当有隐私权。家长对幼儿的监护权也是法定的,也是应该予以保护的。如何看待家长监护权和幼儿隐私权的关系,这个问题确实比较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孩子与父母在这个问题上是有争议的或者说看法是不同的。家长的监护权和幼儿的隐私权法律都要保护,这是个大前提。除此之外应该确定一下什么是幼儿的隐私权,隐私应该包括哪些?隐私应该包括幼儿身体上不愿意暴露的部位、幼儿的医疗信息、健康信息、以及其他幼儿不愿意公开的信息等。当然对监护人来说,幼儿的隐私比对其他人来说相对要受到限制,因为监护人要履行监护职责,履行监护职责有时需要知道被监护人的状况。对除了监护人以外的人,幼儿的隐私显然要大一些。但显然幼儿的正常生长和发育是最重要的,一切应以此为中心。

  王隽:幼儿在幼儿园里的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表现出或形成自己一生将独有的行为习惯、性格特点等;同时在幼儿园生活过程本身也是有关个人的生活经历和私人信息;还有,在幼儿园的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特定的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对孩子今后一生发生重要影响,如一些伤害事件;再有,孩子在幼年时期的一些疾患,其家长和本人成年以后均不愿意让更大范围的人群周知等等。这些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存在均说明幼儿是有隐私和隐私权的。

  那么家长监护的职责当然在于保护幼儿的这些权利,但监护权也不能滥用。必须说明的是监护制度设立的前提是一个基本的信任:相信家长会善意地对待自己的孩子。失去这个前提,监护制度将是无本之源。因此基于这个前提,家长的监护权与幼儿的隐私权之间并不根本对立,而是相得益彰的。

  陈更:家长监护权和幼儿隐私权,其二者的利益取向是基本一致的,但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关系。一般而言,幼儿的某种疾病、某种不良遗传或某种不乐于人知的毛病等,应当由家长以监护者的身份作为私密保护起来,这将有利于孩子的治疗、教育和成长。但如果家长过分强调幼儿隐私权的保护,就会将这些情况不适当地隐瞒起来,甚至连老师也不作特别告诉。这样,显然不利于幼儿的保护和成长。

  另外,必须健康地、正确地认识隐私的概念,正确地行使保护隐私的权利。过分斤斤计较他人言论的真实,往往限制了言论自由,甚至囿缩了舆论监督的范围。同理,过分认真地看待自己对于幼儿隐私的监护权利,亦将损及他人,甚至幼儿自身的利益。

  议题二:安装“宝宝在线”是否会侵犯幼儿的隐私权?

  主持人:深圳电信近日推出的“宝宝在线”宽带业务,让每一位家长通过上网不仅可以随时了解自己小孩在幼儿园的情况,也可以看到其他小孩的情况,那么,这是否会造成对幼儿隐私权的侵犯。

  王宗玉:我认为安装“宝宝在线”是侵犯幼儿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能造成侵犯隐私权。因为通过介绍的情况来看,幼儿的生活及学习是处在监视之下的,幼儿园监视幼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甚至是违法的。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幼儿园可以监视幼儿。同时这种监护行为,由于幼儿的生活和学习均在监护之下,并且还能保留,通过网络传播,可能涉及到侵犯幼儿的隐私权问题。这点应该引起重视。

  阎建国: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幼儿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监护人,为了孩子的利益,希望其时刻处于自己的监护之下,是行使监护权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家长对孩子行使监护权,不能认为是“侵犯隐私权”,并且幼儿园对于幼儿所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远远大于学校,利用摄像头监督其工作,家长可以更好地行使监护权,为幼儿园的改进工作提出建议,使孩子可以在双方的监护下健康平安地成长。我认为这样的公开是一件好事。

  岳运生:安装“宝宝在线”是否会侵犯幼儿的隐私权应当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判断标准。针对幼儿这一特定主体,家长的监护权与幼儿的隐私权发生矛盾,故此可以以家长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家长为了更好地行使监护权,选择将自己的孩子送到开通网络监测服务的幼儿园,该幼儿园安装“宝宝在线”的行为就不会侵犯幼儿的隐私权;如果家长认为开通网络监测服务会侵犯幼儿的隐私权,不同意接受此项服务,则安装“宝宝在线”有可能会侵犯幼儿隐私权。所以,建议幼儿园提供此项服务时应与家长协商一致,根据不同的需求设计幼儿园的经营模式。

  陈更:本案的重要问题是,幼儿在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是否就是幼儿的隐私,或其中是否存在着幼儿的隐私。本人认为,幼儿在幼儿园中的一般学习和生活,不属于隐私范围,即使学习、生活中会遇到隐私暴露的个别情况,那也完全可以由老师给以特别照顾,通过特别照顾,保护幼儿的隐私权利。基于这一认识,我认为如果处理得当,安装“宝宝在线”不会侵犯幼儿的隐私权。

  佟强:幼儿的隐私权应当得到其他幼儿家长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家长而言,幼儿的生活在家庭中基本上是公开的。由于缺少秘密性,因此对于家长而言,宝宝并不具有隐私权的基础。但对于其他家长而言,幼儿的生活则有很多方面是秘密的,这往往表现为其父母对自己子女隐私的关注,这就存在隐私权的基础。而“宝宝在线”这种形式使得家长在收看自己宝宝的同时,也会收看到其他宝宝的生活,这就可能使得其他宝宝不愿公开的生活被观察到,这样宝宝的隐私就会受到侵害。同时,宝宝在线通过互联网传输,家长需要一个账号观看自己的宝宝,但这个账号并不一定是宝宝家长的专用账号,其他人同样可以通过同一个账号登录,而且也的确存在账号被其他人盗用的可能,这些情况都会使得宝宝的隐私权受到侵害。

  议题三:安装摄像头是否会侵犯幼儿园老师的隐私权?

  主持人:在公共场所和机关单位安装摄像头,在其他行业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在本案中,有37.5%的被调查者表示不会选择在这样的幼儿园工作,原因是这些被调查者认为幼儿园里安装摄像头“侵犯了老师的隐私权”。请问各位专家,在幼儿园里安装摄像头会不会造成对老师隐私权的侵犯?

  王宗玉:我认为安装摄像头也可能会侵犯幼儿园教师的隐私权。幼儿园的生活和活动均在监视之下,幼儿园教师的行为也处在监控之下,并且通过网上传播,很可能会侵犯幼儿园教师的隐私权。道理是和可能侵犯幼儿的隐私权一样的。

  阎建国:并不是所有的个人情况都是隐私。就教师而言,行使职务行为本应当受到幼儿园、家长乃至社会的监督。家长通过摄像头可以更好地了解老师的工作情况,教师也会因此增强责任心,对幼儿园整体素质提高有好处。

  岳运生:我认为在幼儿园引进“宝宝在线”服务不会侵犯幼儿园老师的隐私权。摄像头安装在教室,可能会给老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精神压力,但这种压力可以促使教师的教学行为更加规范。老师在教室里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工作的透明性,对教师个人而言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况且,在办公场所安装摄像头在其他行业已有先例。

  佟强:隐私权的基础在于秘密性,而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活动基本上属于工作活动,是公开的,因此就不存在隐私权的基础。既然一般不存在隐私权,那么当然不会涉及到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同时,幼儿园的摄像头基本上都安装在公共的空间里边,在这种公共空间中,人们的行为也是公开的,这就不存在成立隐私权的基础。当然,不能排除幼儿园老师在幼儿园的工作中或者生活中,存在一些不愿意为人所知的事情,如果这些事情通过摄像头和互联网被其他人所得知,那显然会侵犯到幼儿园教师的隐私权。但这仅是极个别的情况,一般而言“宝宝在线”是不会侵犯幼儿园教师的隐私权的。

  议题四:幼儿园的商业秘密是否会因此而泄露?

  主持人:商业秘密是现代企业的利益之源。幼儿园里安装了摄像头,幼儿园的管理、教学等日常工作就完全呈现在家长面前,这样做是否会泄露幼儿园的商业秘密?

  王宗玉: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幼儿园肯定会有商业秘密,尽管我们还不能将幼儿园的教育幼儿的行为认定为完全是商业行为。比如幼儿教师的教学内容及方法可能涉及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幼儿园里有摄像头,这些商业秘密在网上传播显然会被泄露,所以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泄露问题。

  岳运生:“宝宝在线”服务不会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把摄像头引进幼儿园完全属于市场行为,实践中已有幼儿园以此作为商业亮点,很多名家长是慕名而往,招生率大幅提高。如果一些幼儿园认为其教学方式、手段属于商业秘密,家长通过网络了解幼儿园的日常运作会泄露其商业秘密,则完全可以不选择该经营模式。

  议题五:开设“宝宝在线”的利弊分析。利大还是弊大?

  主持人:“宝宝在线”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有人叫好,有人担忧,利弊得失莫衷一是。请各位专家分析一下,开设“宝宝在线”到底是利大还是弊大。

  王宗玉:开设宝宝在线的幼儿园的初衷也许是为了监护人更有利于对幼儿的监护,使家长对自己的孩子在幼儿园的表现了解得更多一些,满足了幼儿园及有些企业的商业利益,也满足了部分家长的愿望。但是这种行为显然弊大于利。首先它是违法的,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应该被监视,这是法治国家最基本的要求。其次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幼儿及教师的隐私权。第三,这对于幼儿的成长、发育、树立正确的观念也不利。试想如果从幼儿园开始就被监视,在这种环境长大的孩子长大以后会是什么样?会不会以监视为荣或者对监视极端恐惧?同时父母为此还要多支付费用。所以我不赞成这种行为,我认为这种行为弊大于利甚至不是利弊本身的问题。

  王隽:能提供这种服务的幼儿园均是有实力、其教育质量被社会基本信任的。以此为基础,我们认为这项服务能够实现三赢:幼儿园增加了生源;家长与幼儿的感情联系更紧密;电信公司拓展了业务范围。

  阎建国:根据前面的分析,我认为只要不违反强行法的规定,是可以这样做的,而且还是利多于弊。在北京一家最有名的幼儿园,七八年前就安装了摄像头,对各教室监控,并且允许家长到监控室通过监视器看到自己的孩子的情况,其反响一直很好。事实说明只有公开幼儿园有关制度和工作情况,使家长和幼儿园共同对孩子行使监护权,才能保证孩子更好地健康成长。

  岳运生:网络的普及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宝宝在线”给每一个幼儿园、每一个幼儿家长都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空间。新生事物的利弊,市场会给予一个合理的评判。

  陈更:总体上我认为,开设“宝宝在线”,是一种进步,是科学利用的进步。人可以因汽车的产生而享受于身体,因电视的产生而娱乐于精神。终于,人可以利用“宝宝在线”的开通,即使在工作间隙,亦可享受儿女之情了。利是主流,是大方向。另外,家长不仅可以实时监督幼儿园的工作,甚至可以回放昨日的录像。“宝宝在线”所提供的监督、检查手段,也有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弊不可能没有,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增大了幼儿隐私暴露的机会,增加了教育消费的成本,某些儿童不喜欢,等等,都是新生事物的负面因素。但,有不设“宝宝在线”的幼儿园存在,人们有选择的自由,市场会自动克服市场的弊端。

  佟强:从法律角度讲,使用“宝宝在线”,可以增进家长同幼儿之间的感情,使家长更为了解自己的孩子和孩子所处的环境,也能更好地履行监护的职责。但同时“宝宝在线”也有可能产生侵犯非自己孩子的隐私权,使得其他幼儿的隐私被公开,可能不利于幼儿的成长。同时,“宝宝在线”的内容也有可能被盗用,如果用于商业或其他不正当领域,法律后果将更加严重。

  “宝宝在线”的优点和弊端总是同时存在的,由于“宝宝在线”是一种新生的事物,因此对其究竟是利大还是弊大,目前进行判断还为时尚早。

  议题六:本案引发的社会思考?

  主持人:网络的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和快乐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麻烦。请各位专家给一些建议,让我们能够在享受网络带给我们快乐和便捷的同时,更符合法律的规定。

  王宗玉:我们现在都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主体在实行所谓的“新措施”时是否应该将法律放在第一位,将他人的人格尊严、隐私权放在第一位。这些权利不能侵犯,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我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应该考虑整个社会的发展问题,考虑孩子如何能够茁壮成长,成为对社会的有用之才,身体、才智、精神又都是健康的问题,而不是急功近利、目光短浅地去追求眼前的物质利益。否则终有一天我们会后悔。

  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的负起责任,对于应该管的问题一定要管,而不是放任自流。管理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失职、渎职及制定政策不当行为也应该受到追究。国家应该有统一的教育制度及体系,而不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否则只能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岳运生:从法律层面讲,“宝宝在线”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网站是否会侵犯儿童隐私权。保护儿童网上隐私的重要性,应当引起家长和社会的注意。希望社会各界加强对在线隐私权保护方法的研究,吁请政府出台对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如《隐私法》、《计算机相关隐私保护法》、《电子传播隐私法》等。

  阎建国:法律具有滞后性,对于日新月异的社会新现象,不可能都事先进行规范。科技进步对立法影响亦十分重大,本案就是对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本案即非常典型。

  我认为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哪一种权利更为优先,在保护优先权利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另一个权利的侵犯。就本案而言,家长行使监护权应在一个适度的范围和限度内,超出限度,可能就会因越权、滥用权利导致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幼儿园在考虑安装摄像头、向家长公开录像,为其行使监护权提供便利的同时,还要在最大限度内保证录像内容仅供家长本人观看。否则一旦在网上公开传播,在幼儿园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其他法律问题,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陈更:人类的进步总是并行着瑕疵,物质与科学的进步更是如此。但人们有足够的解决瑕疵的方法,其中之一是市场选择。为“宝宝在线”叫好的多数人们之外,还有少数持反对意见的人们,他们的问题可以在不设“宝宝在线”的幼儿园里得到解决。人们应当首先为市场叫好,为法治保护下的市场叫好!(文/本报记者)

  本期主持

  李小波 北京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嘉宾

  佟强 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

  王宗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王隽 北京建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阎建国 北京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更 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岳运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特别观点-幼儿在幼儿园中的一般学习和生活,不属于隐私范围,即使学习、生活中会遇到隐私暴露的个别情况,那也完全可以由老师给以特别照顾,通过特别照顾,保护幼儿的隐私权利。基于这一认识,我认为如果处理得当,安装“宝宝在线”不会侵犯幼儿的隐私权。-因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幼儿园可以监视幼儿。同时这种监护行为,由于幼儿的生活和学习均在监护之下,并且还能保留,通过网络传播,可能涉及到侵犯幼儿的隐私权问题。这点应该引起重视。(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责任编辑:吴巧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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