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已久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日前浮出水面,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根据《规定(草案)》,本市将强制企业为职工投保生育保险,但是在待遇上,女职工孕、产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该保险基金支付,而男职工却只有自己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由该基金支付,不能把配偶的孕、产费用也拿到自己单位报销。对此,有关专家呼吁生育险应一视同仁。
外来女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征求意见稿”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但在其“附则”中又补充说明:企业招用的非本市户口职工享受待遇的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承担。这意味着在北京有单位的外地人也可以享受这项保险。
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学专家、首都经贸大学劳经学院教授庹国柱表示,“附则”为外地人与北京人平等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开了一个口子。“虽然还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说明,但毕竟在制度上已经确定了。等到生育保险正式实施后,还需要出台外地人参保的具体规定。”庹国柱告诉记者,一种新的社会保险制度通常要经历从易管理人群逐步扩大到难管理人群的过程,虽然农村人口、外来农民工还没有被纳入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适用范围,但把在北京为数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口纳入进来,已经是适应时势的一大进步。
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偏低
“征求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之后按规定休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企业不再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人生育当年的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的天数。
庹国柱分析说,这样的计算方法有“偏低之嫌”。首先,按照每月有30天计算,“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30”的方法看似合理,但实际上职工每月的工作日平均只有22天。“除以30”的计算方法减少了生育津贴,有待商榷。其次,以职工的月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会给企业制造少报工资、少交生育保险金的机会——现在很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与补助构成,而津贴与补助经常以报销的形式支付,不计入基本工资,这无形中就降低了职工的基本工资水平,从而减少了企业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也减少了生育津贴。对这个问题,记者从负责起草“征求意见稿”的本市劳动部门得到的解释是:对每个享受津贴的人都这样计算能更好地达到均衡。 男性不能报销配偶生育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即男女职工均可参保。对此,劳动部门向记者解释说,强制所有符合规定的企业为男、女职工都上保险,目的就是让全社会共同分担生育保险费——男职工为女职工分担、男职工多的单位为女职工多的单位分担。但是,参保男职工只有自己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能把配偶的孕、产费用也拿到自己单位报销。
对于这样的解释,庹国柱提出一点疑问:如果生育女性处于失业状态,或她的单位无力为她投保,而她的丈夫虽然参加了生育保险,却不能把妻子的孕产费用拿到自己单位报销,那么他们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庹国柱告诉记者,在生育保险制度实行之前,我国各省市普遍实行的生育福利政策通常规定:如果生育女性没有工作,或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享受生育福利,她的丈夫就可以把生育过程中的医药费拿到自己所在单位报销或部分报销。“现在‘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对从前生育福利政策的一种倒退。生育保险制度应该考虑让男性参保人享受到更多待遇。”
晨报记者 雷加/文 耿争/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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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简介
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两项。
生育保险特点
待遇享受条件各国不一致。有些国家要求享受者有参保记录、工作年限、本国公民身份等方面的要求。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
无论女职工将来的妊娠后果如何,均可以按照规定得到补偿。也就是说无论胎儿存活与否,产妇均享受有关待遇,并包括流产、引产以及胎儿和产妇发生意外等情况。
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主要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与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以治疗为主有所不同。生育期间的医疗服务侧重于指导孕妇处理好工作与修养、保健与锻炼的关系,使她们能够顺利度过生育期。分娩属于自然现象,正常情况下不需要特殊治疗。
产假有固定要求。产假要根据生育期安排,分产前和产后。产前假期不能提前或推迟使用。产假也必须在生育期间享受,不能积攒到其他时间享用。各国规定的产假期限不同。我国规定的正常产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75天。
生育保险待遇有一定的福利色彩。生育期间的经济补偿高于养老、医疗等保险。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一般为生育女职工的原工资水平。另外,在我国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参保单位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