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2年8月,生意人蒋某夫妇俩因为生意忙,无暇照顾自己年仅四岁的女儿小娜。 为了能够安心做生意,蒋某夫妇便将小娜送入该市的一家幼儿园入托,向幼儿园交纳了相关管理费用,建立了入托管理关系,并确定了入托时间为每周的周一至周五。虽然年幼,但小娜却听话懂事,很快就适应了幼儿园的生活环境,一切都很正常。可是不幸的事情却发生了,10月的一天下午,小娜的妈妈李某早早回到家中准备晚餐,但突然发现女儿没有了往日的活泼和顽皮,并发现女儿走路有些异样。李某急忙给孩子脱下裤子检查,发现内裤已和皮肤粘连,外阴及大腿两侧大面积红肿、糜烂,并伴有液体渗出。李某想到自己孩子这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在幼儿园住的,怀疑可能是在幼儿园感染了什么病菌。
第二天早晨,李某带着女儿一起到幼儿园找到幼儿园的领导,希望幼儿园能派个人陪着自己和孩子去医院检查清楚,当时,幼儿园的领导经过研究同意了李某的要求。经医院诊断:小娜为非淋菌性尿道炎(一种性病),同时为证明侵害来源,小娜的父母也进行了检查,化验结果为阴性(即没有得此病)。此时,小娜的父母并没有萌生追究幼儿园责任的想法,只是希望幼儿园能赔礼道歉,补偿给自己相关的医药费用,可是幼儿园在知道小娜得性病后却极力推卸责任,提出不能否认家庭传染的可能性,把责任完全推给小娜的家人。心理上难以平衡的李某随后以女儿小娜的名义向法院以监护不力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负完全赔偿责任。而幼儿园却认为自己已经严格执行了卫生消毒程序,尽到了对幼儿的管理职责,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说法]
李某(小娜的妈妈):您说这是什么事儿?我和小娜她爸是做生意的,平时没时间照料孩子,才把她送到幼儿园的。本来我们希望她得到良好的照顾,谁知道竟然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发现小娜得病后,我们立即去医院做了检查,都没有得这个病,家里也没有别人,不可能是在家里传染的。而且,这段时间以来小娜基本都是在幼儿园住的,在幼儿园被感染的可能性最大!我们既然向幼儿园交纳了管理费用,幼儿园就应该对孩子切实负起责任来。一开始我们只希望幼儿园能向我们道歉,补偿相关的医疗费用,可现在幼儿园却把责任一股脑推倒我们家长的身上,这种态度实在太让人难以接受!我们一定要向法院讨个说法!我相信法院会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的。
[被告说法]
王某(幼儿园园长):原告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对小娜生病这一事实并无异议,但这绝对不是我们幼儿园造成的。我们幼儿园已经严格执行了卫生消毒程序,尽到了对小娜的管理职责。根据有关的医学资料说明,幼儿患非淋菌性尿道炎后,该病症的潜伏期较长,通过幼儿园的出勤表可以看出,在小娜入托的两个月里只有13天住在幼儿园,其传染源有很多种,虽然小娜的父母做了检查没疾病,但不能排除其通过家庭传染的可能。所以我们幼儿园不具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另外,由于原告的无理诉讼,使幼儿园的名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和污辱,严重损害了幼儿园的社会形象!我们要对原告方提起反诉,要求他们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9万余元。
[判决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娜在起诉时即已认为该幼儿园具有违约行为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表明原告方选择托管合同纠纷这一案件性质进行诉讼,而非侵权纠纷,故其主张是正当的。该幼儿园在小娜已患病多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病情发展加重,是严重的监护不当,且被告并不能提供有力的免责事由,理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判决该幼儿园赔偿小娜合理经济损失2323.78元。幼儿园的反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主持人说法]
本案是一起民事责任竞合的案件,其中既包括违约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那么什么是民事责任竞合,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又该如何进行诉讼呢?
所谓民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多种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在民法上导致多种责任形式并存和相互冲突。民事责任竞合的直接法律效果就是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并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但不能同时实现,否则,加害人承担双重责任,受害人就会获得双重赔偿,这样对加害人就不公平了。出现这种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时,因为受害人主张对何种责任进行诉讼直接关系到他的切身利益,所以受害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当事人在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选择不同的责任来补救,结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法院将按侵权行为处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行为的违法性。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二、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三、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本案如果按照侵权行为处理,原告必然面临举证的困难,难以从以上四个方面均举出有力的证据。特别是在被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由于小娜染病来源可能有很多种,原告方未能对此拿出有利的证据,无法证明是幼儿园的过错导致了小娜患病。在这样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因此,为更好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应当选择以违约为由起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违约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二、该行为不构成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但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在违约责任的情形下,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对方有违约的事实即可,不要求有侵害结果的事实证据。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无论违约方有无过错;只有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的规定,可以免除责任。本案中,小娜的父母与幼儿园之间签定了托管协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小娜的父母负有向幼儿园交纳托管费用的义务,幼儿园则负有入园期间对小娜照顾管理的义务。但幼儿园在小娜已患病多日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和采取措施,导致其病情发展,未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且幼儿园不能提供合理的免责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不仅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促使幼儿园等单位切实加强对孩子的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重视。(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常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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