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济贫法》(The Poor Law)。而真正的起源是,19世纪中期,美国纽约儿童之家协会(The New York Children`s Aid Society)为解决孤儿、弃儿、单亲或其他与父母居住的儿童的问题,提出的一种安置计划(the placing out system),1909年得到白宫儿童福利会议的确认。现代家庭寄养照顾则是20世纪70年代始于英国和美国,大规模发展在80年代。譬如,70年代,英国的孤残儿童70%在福利机构,30%进入家庭;80年代,这个数字正好倒过来。
我国的儿童福利最早可追溯到周朝,而且历代封建朝代都有相应的举措。在此,我们简单回顾上海市1949年以来的儿童福利发展。1962年以前,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主要采用医疗康复模式。随着收容的残疾孤儿的增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于1962年提出“养、治、教”的养育模式。1964年,内务部将“养、治、教”定位为儿童福利的工作方针,并在全国推广普及。此后,也尝试其他的养育方式,如收养、周日寄托。1991年颁布的《收养法》(1998年11月修订)规范了福利机构中的孤儿等的收养方式。目前, 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儿童总数维持在500名左右,其中有95%是弃儿。他们大多数患有不同程度和不同类型的残疾,如智力落后、肢体残疾、听力障碍、视觉障碍等。孤残儿童的安置方式主要有机构养育、国内外收养和家庭寄养。其中,家庭寄养就是最新的发展。
寄养不同于收养。寄养是指生活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孤残儿童,通过一定的手续,进入寄养家庭,其监护人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儿童户籍仍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寄养家庭领取一定的劳务费。收养是指生活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被收养人收养并确立收养关系,其监护人为收养人,儿童为法定家庭成员,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亲生子女同等。这两种养育方式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收养建立了法定的亲子关系,而寄养的孤残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仍为上海市儿童福利院。
(摘自《家庭寄养:上海市孤残儿童养育的新模式》,作者:鲁容芳 曾凡林 李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