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是促进孤残儿童最大程度的康复,接触寄养家庭这座桥梁完成社会化,达成人与环境的平衡。它具有三个基本的功能:保障功能、安全功能和发展功能①。
1.保障功能
孤残儿童因为“孤”和“残”,需要倍加呵护。他们同其他所有的正常儿童一样,具备自我发展的潜能和愿望,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应有的权利。但是,他们在同伴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尚缺乏自立和自理的能力,自我保护能力也不足,所以特别需要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和扶助。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以孤残儿童的健康发展为目标,并采用特定的方法,有效地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的四种权利)。
2.安全功能
一个孤残儿童进入寄养家庭后,与寄养家庭的亲生子女一样,成了家庭的一个成员,融入家庭生活。但他或她要与一群非血缘的家庭成员和亲属朝夕相处,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种种问题。社会工作者应该竭尽全力地解决问题,维护他们的利益,保护他们的安全,减少他们的困扰和问题,促进他们和寄养家庭的幸福与发展。
3.发展功能
目前,在我国开展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还没有太多的直接经验可供借鉴,在专业上很具有挑战性。随着此项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最后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亟待研究。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发展功能有两个含义:一是儿童的发展,即促进孤残儿童最大程度的健康发展,使其能融入社会,成为一个社会人,回归主流社会;一是在规范性运行中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以孤残儿童发展的需要为中心,充分了解他们的真正需要,并针对其发展需要,确定社会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二)特征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同所有的儿童社会工作一样,表现出福利性、整合性和专业性①。
1.福利性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出发点是孤残儿童生存与发展基本权利的保障,直接目的是改变孤残儿童所处的环境,为他们的幸福与潜能发展提供条件,最终目的是他们能得到良好生存条件和受到良好的教育,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回归主流社会。目前的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以上海为例,寄养社会工作费用除了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的福利经费支出(被寄养儿童的生活费)外,上海市慈善基金会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精神,承担了寄养家庭的劳务费和儿童的教育费、医疗费。这种支持对被寄养孤残儿童的照料是福利性的。
2.整合性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不同于其他人群的社会工作,在具体运作中,会面对每一个案主都有不同性质和程度的特殊需要,有许多的服务工作需要协调。形成这种工作格调的主要原因是,社会上还有一部分人(包括一些职能部门的管理者)对孤残儿童家庭寄养不十分理解与支持。由此可见,社会工作者要做大量的协调工作,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在推动相关立法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社会工作者最需要的是发挥自身能动性以及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如新闻媒体、政府机关、教育部门等。无疑,这不仅给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增加了难度,也对参与的社会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
3.专业性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的对象是被亲生父母遗弃的生活在福利机构的特殊儿童。他们在生理和心理上与生活在家庭中的亲生子女有着很大的不同。这群特殊儿童有不同性质和程度的特殊需要,如智力残疾、听力障碍、肢体残疾。在寄养期间针对每个被寄养儿童的特殊需要,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社会工作应实行专业化服务。该工作涉及的学科领域和专业技能很广泛,如教育学、心理学、医学、康复、社会学以及人际技能,需要根据特殊儿童的实际整合基本理论和技术,体现社会工作者的实践智慧。工作中任何细微的处理不妥都可能给孤残儿童造成伤害,甚至会影响他们的一生。
(摘自《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社会工作》,作者:鲁容芳、曾凡林、顾东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