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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接生试管婴儿致母亲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9日 07:56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试管女婴文文(化名)出生后仅两个月,其母吴女士就因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家属将负责接生的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称存在重大医疗过失,索赔130万元。记者昨天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家属125万多元。

  这起被称为全国首例试管婴儿诉医院医疗纠纷案暂以家属胜诉而告终。

  缘起

  孕妇产下试管婴儿后死亡

  2003年,吴女士在人民医院接受了试管婴儿移植手术。2004年6月22日,产前检查时,吴女士有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羊水过少等异常分娩情况,医院处理意见为“尽快阴道分娩”。之后,医院为吴女士5次注射催产素。

  6月27日9时,医院为吴女士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15个小时之后吴女士才生下文文。随后医院为深度昏迷的吴女士实施了子宫全切手术,但不幸的是吴女士于9月18日死亡。

  原告

  家属告医院存在四“不当”

  文文一家认为,在此事件中,人民医院存在重大医疗过错,直接导致了吴女士的死亡。据吴女士的丈夫介绍,妻子当时症状并不适宜进行阴道分娩,但医院仍然坚持,拒绝实施剖宫产,严重违反医学常规,加上医院救治措施不力,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文文的代理人郭律师解释说,家属认为医院使用催产素不合理;在不适宜进行阴道分娩时仍采用此方式;患者感觉身体异常时医院处理不当;病人在ICU病房时护理不当。这是家属起诉的几大重要理由。

  被告

  医院称措施经过家属同意

  对此,人民医院则认为,医院多次采取的关键医疗措施,都是经过患者和患者家属同意签字的。因此,医院不存在任何过错。

  诉讼中,法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对患者吴女士在治疗过程中被告医院是否违反诊疗常规,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差错,如存在医疗过失差错,其与吴女士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

  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认为,在引产过程中出现胎儿窘迫的情况下,未及时停用催产素,与新生儿窒息有一定因果关系。根据病历记录,医方在对患者产后出血量的记录与临床体征不符的情况下,未严密观察产妇出血量、正确估计出血量及产妇的一般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休克早期症状,失去休克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患者心跳、呼吸骤停,复苏后多脏器功能损伤,与患者最终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吴女士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后北京医学会也鉴定认为此事故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西城法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25万多元。

  对于判决结果,医院方并未表明是否上诉。文文一家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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