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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教育局规定:城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5日 10:38  东北新闻网  

  城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幼儿园过渡,农村中小学已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幼儿园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同时,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市教育局近日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市幼儿园办园行为。

  《意见》提出了今后4年哈尔滨市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城市八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学前一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5%。另外,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建好后无偿交给国家,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可采取招标的办法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据规定,各级政府要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办园条件,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办幼儿园。

  据悉,各级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报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项目和活动要坚决取缔并予以通报。同时,要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教育属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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