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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工请假保胎期间被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9日 08:29   

  本报1月8日讯 怀孕女工请假回家保胎,没想到两个月后公司将她辞退。近日,这名女工无奈之下向济南市妇联投诉,维权律师给予了明确答复。据律师介绍,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此举涉嫌违法。

  8日下午,省城市民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被辞的经过。她原本是济南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事营销工作,已经在公司工作3年多了。2006年8月张女士怀孕,两个月后以“需要保胎”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应允后她就没有再上班。可到了12月初,她先后数次接到公司同事打来的电话,要她回单位办理结清手续。“这样就意味着我被公司辞退了,单位原来交着养老保险,包括生育保险,他们也说要停办,这直接损害了我的权益。”张女士气愤地说。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了张女士原单位的负责人许总经理。他解释说,公司辞退张女士的做法与她是否怀孕并无联系。“公司的营销人员都是以营销额度作为考核的硬性指标。张女士在工作期间,业绩很不理想。公司辞退她是考虑已久的决定,我们现在已经补充了新员工填补岗位。”

  山东君义达律师事务所黄利群律师认为,我国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相关文件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也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对于公司负责人的解释,黄律师认为并不能说明这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也不能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公司在张女士怀孕期间将她辞退,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对此,张女士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她有权要求赔偿。 记者 董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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