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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体罚学龄前儿童可能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9:18  辽沈晚报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1月31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沈阳市学前教育管理规定(草案)》中的内容。草案还规定幼儿园的英语教师要具备英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英语专业同等学历。

  草案中提出,托儿所、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地点、建筑设计、面积定额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并与学前教育的要求相适应。

  学前教育机构负责人、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教师资格。

  已经建立的学龄教育机构,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学前教育规律,妨害或威胁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暂扣或吊销办园许可证。

  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2月8日前将意见送(寄)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通讯地址:沈阳市市府大路260号邮政编码:110013电子邮件:syzffz@163.com

  按照沈阳市教育局的总体规划,2007年年底之前,居民小区内将不允许存在家庭幼儿园。

  幼儿园要有固定、独立的房舍;办园规模不少于4个班(每班30人左右),园内设分班活动室,且面积不少于54平方米等等。

  在今年年底之前,按照规划,在沈阳市的居民小区内将不允许存在家庭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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