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1日,怀孕的卫女士因头痛到通州某医院就诊。医生给她做了X光胸透检查。然而,当医生得知卫女士已怀孕后,要她去妇幼保健院继续就诊。经咨询,卫女士得知孕妇进行X光胸透检查可能会对胎儿产生影响,于是找到医院协商解决,未果。同年3月3日至9日,卫女士终止了妊娠。随后卫女士起诉医院造成自己被迫终止妊娠,索赔6.9万余元。
医院则称,开胸透检查单时,卫女士未提出异议。等开药单子时,卫女士才告知已怀孕3个月。卫女士采取了终止妊娠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医院无关。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就诊时,违反诊疗常规,在未询问卫女士孕产史的情况下为其进行X光透视检查,故该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该院的过错与卫女士终止妊娠虽无必然联系,但确实增加了卫女士心理负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