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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剖宫产死婴医院赔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09:10  新京报  

  法院认为医院未明确告知妊娠高血压风险,应承担一定赔偿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怀胎9个月,却产下一名死婴。悲痛的周女士认为这一结果是医院误诊造成,于是起诉至法院。经过两次医疗鉴定,日前,一中院终审认为,医院在周女士进行孕期保健期间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判令其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1.1万余元。

  输液昏迷剖宫产死婴

  2005年5月17日,孕妇周女士在大兴某医院建立了孕产妇系统管理记录,并被告知预产期为同年9月23日,需要定期复查。之后,周女士又在这家医院检查了5次。

  据周女士介绍,同年8月17日,因上腹部疼痛、呕吐、腹泻,来到该医院中医科诊治。医生诊断为“胃肠炎”,并为她开具了一些药物。

  当天下午,周女士在输液时突发抽搐而昏迷,医院诊断为“子痫持续状态,胎儿窘迫,拟行急诊剖宫产手术。”周女士经过剖宫产下的是一名已经死亡的男婴。

  原告称未被告知风险

  周女士认为,医院在医治期间没有告知其妊娠高血压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且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这才导致胎儿死亡。

  医院表示,周女士在事发前一天检查时,医院认为胎儿较小建议她住院治疗,但她没有同意。产下死婴是由于其自身疾病所致,该院的检查和治疗过程均符合规定,没有侵权责任。

  两次鉴定结论不一致

  大兴区医学会鉴定认为,胎儿因妊娠高血压疾病、子痫等原因造成胎盘功能低下,胎儿生长受限,以致发生胎儿宫内窘迫死亡,这是疾病本身的发展结果,与产科、中医科诊疗行为本身无关,故认定该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周女士对此结论不服,申请北京医学会再次鉴定,2006月1月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医院在对周女士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胎儿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胎儿宫内发育迟缓,子痫只是加重死亡的因素之一,医院对此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这份鉴定,医院在周女士进行孕期保健期间,未明确告知妊高症的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未能保障患者的身体健康,故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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