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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女副总怀孕后遭无端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9:47  公益时报  

  本报记者 于佳莉

  3月13日,距离法院宣判结果尚需时日,张娟(化名)仍处于焦急等待的状态中。她怀中两个多月大的宝宝,正向她嘟起胖嘟嘟的小嘴。孩子的降临除了给家里带来喜悦和幸福外,也给自己带来些许困扰。

  5年前,有着留学背景的张娟回国后,受聘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外服公司”),被派遣到以色列ECI电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ECI电讯”)工作。5年来,由于在工作岗位上表现优异,张娟从高级业务代表晋升为副总裁。

  2007年3月份,张娟向两家单位表示自己年龄大了,是时候生育孩子,需要休产假。然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其所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王娟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作为一名怀孕妇女,遭到如此“待遇”,这让36岁的张娟感到十分恼火和痛心。

  “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随意辞退职工,企业这样做,明明就是侵犯职工权益。”张娟回忆起当时情景,历历在目。

  2007年5月,她依法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由于不服仲裁委的“仲裁判决”,张娟又一纸起诉书把ECI电讯和北京外服公司告上了法庭。

  自此,张娟走上一条妇女维权的道路。“现在很多单位有性别歧视,没有合法的维护妇女权益,尤其是怀孕女工。”她愤愤不平地说。

  虽然一审判决结果还在等待中,但张娟说,无论结果如何,她希望所有受到歧视的妇女,都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副总怀孕后遭无端辞退

  “为公司工作这么多年,由于怀孕突然被辞,感到非常痛心。”张娟接受《公益时报》采访时说,“由于中国跟以色列时差相差5个小时,经常工作到夜里1、2点钟,那时候工作繁忙根本无暇顾及家庭和生活。”

  2002年,张娟响应国家政策号召从海外归国,同年5月,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有效期是从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

  2007年3月末,36岁的张娟告知单位,自己怀孕了,申请休产假。令人意想不到的是,ECI电讯于2007年4月2日,便书面通知张娟终止劳动关系。

  尽管多次要求公司明示解聘理由,但ECI电讯无视中国法律和法规,声称单位无需任何理由可以解聘员工。”她回忆说,4月4日,4月16日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在2007年4月18日前进行工作交接。

  “我当时表示不能接受,向‘北京外服’和‘ECI电讯’说明,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法律相关规定,这种做法属于违法。”同时,张娟向公司提供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出具的早孕病假证明书,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最终遭到拒绝。

  “令我更气愤的是,ECI电讯以更换办公室门锁、封闭我的公司电子邮箱、手机停机等恶劣措施,强行阻止我进入单位继续工作。”她告诉记者说。

  3月13日,记者联系到ECI电讯亚太区人事总监Jenny,问是否知情此事时,对方回答说,在ECI电讯工作所有的员工都没有得到过不公平的待遇,这些都不是事实,并一再声称,员工的权益都得到公正的处理。如果公司把她辞退,肯定是此人在工作表现上存在问题。

  辞退理由:

  损失300万美元合同款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2007年5月31日,张娟依法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外服公司”和“ECI电讯”继续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工作岗位并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等费用。

  庭审中,ECI电讯北京代表处表示,由于张娟不及时将其中国网通终验报告交回,造成其无法收回客户300万美元合同款,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重大损害”,故将其辞退。

  “但事实上,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判决书中也写道:“ECI电讯北京代表处在审理中,虽主张以张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利益重大损害为由,解聘张娟,但其2007年4月16日通知外企人力资源公司终止聘用张娟,实际并未说明理由,且ECI电讯北京代表处未向本委提供证明张娟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其利益重大损害的证据。”

  2006年12月21日,北京外服司与张娟签订了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甲方(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乙方(张娟)到ECI电讯北京代表处(以下称外聘单位)工作”:第二条第(五)款约定:“外聘单位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除可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与乙方解除、中止合同外,亦可在合同期内重新将乙方派出或安排乙方在甲方待岗”:

  “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利于员工。”但马国华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规定和1995年11月29日北京外服公司与ECI电讯北京代表处签订《聘用中国员工合同》的第五条第九款约定的义务,“在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得将派遣员工解聘”。

  北京朝阳区“仲裁委”最终认定,北京外服公司2007年4月16日,收到ECI电讯北京代表处终止张娟工作的通知后,未与张娟解除劳动合同,也未安排其到其它单位工作,依据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有义务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待岗工资标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调岗降薪。

  对此认定,张娟表示不满,“我工资是每月税后18000元,工作岗位是ECI电讯北京代表处副总裁。工作期间没有过错,不应待岗和享受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从无故被辞退至今一年的时间里,张娟既没有恢复工作岗位也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2007年12月10日,张娟一纸诉状起诉ECI电讯和北京外服公司。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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