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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服务纠纷逐年往上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11月14日 08:38  法制日报  微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由具备专业护理知识的月嫂来照顾产妇和新生儿。但与此同时,由于月嫂服务行业欠缺规范、月嫂服务人员文化程度不高等各种原因,各类月嫂服务纠纷也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让年轻的父母们选择月嫂时不得不提高了警惕。

  为了能够更好地照顾妻女,2010年1月10日,张先生与一家家政公司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便支付了服务费。可月嫂到岗后,还不满一周就提出要回老家。无奈,张先生只得要求家政公司更换月嫂,可家政公司却以人手不够为由始终没能派来新的月嫂。为此,张先生将家政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家政公司违约,判决解除了双方合同,并判令家政公司返还已缴纳的服务费、赔偿经济损失。

  ■法官评案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二庭法官汪懿和刘雪琳告诉记者,除了类似本案中,家政公司因人员不足、工作安排等原因致使月嫂无法按时到岗而产生的纠纷外,消费者认为月嫂所提供服务质量与家政公司承诺的不一致、家政公司存在乱收费现象等原因,都会引发消费者与家政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法官提示说,消费者在预定月嫂服务时,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家政公司,先行审查该公司的营业资质,可以登录企业信用网查询相关企业信息或到家政服务协会网站进行查询。

  金牌月嫂竟致婴儿骨折

  喜得贵子的王先生找到某家政公司,希望聘请一名护理知识丰富的专业月嫂,经家政公司推荐,王先生以高于普通月嫂的价格聘请了一名“金牌月嫂”,并签订了服务合同。

  可是,“金牌月嫂”到岗还不到一个月,王先生的孩子就在由月嫂单独看护期间发生了骨折,经鉴定,骨折原因为外伤所致。为此,王先生将家政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政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看护义务,判决其返还家政服务费并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评案

  法官分析说,因护理不当导致婴儿受到伤害或患病也是月嫂服务纠纷的重要原因。目前,很多家政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尽可能缩减对员工的专业培训,自行评定所谓的“星级月嫂”、“金牌月嫂”以提高收费。而与此同时,月嫂大多为外来务工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业务培训,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月嫂时,一定要对月嫂进行必要的面试询问,并通过要求月嫂出具身份证明、体检报告,询问相关护理知识等方法,对其工作技能进行必要的考核。

  请月嫂无合同损失自担

  为了更好地照顾妻子和刚刚出生的孩子,李先生决定聘请一名月嫂,在家政公司选好了月嫂、交纳了服务费后的当日,月嫂就来到了李先生家开始工作。可七天之后,月嫂就不见了踪影。李先生找到该家政公司意欲解决这一问题,但对方却一直无人出面协调。最后,李先生只得将家政公司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阶段,李先生却无法出具与该家政公司的书面合同,最终因证据不足被判败诉。

  ■法官评案

  对此,法官建议说,消费者在聘请月嫂时,一定要与家政公司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责、利。合同中应明确月嫂服务的具体内容、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违约责任、事故责任等内容,同时还应该尽可能地将家政公司人员口头承诺的内容落实到书面合同中,避免产生纠纷后无依据遵循。此外,如向家政公司交纳费用,应当索要发票或收据作为凭证。□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李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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