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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捡童”涉罪 深圳撤案放人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23日 08:57  南方都市报  微博

  同样是将走失儿童“捡”回家,广州一起“捡童案”,涉事者被提起公诉,认定为构成拐骗儿童罪;而龙岗“捡童案”,涉事者被认定不构成拐骗儿童,为何同样类型的案件广深处理截然相反?龙岗“捡童案”在法律上难道仅仅是一个错误?

  广州“捡童案”拐骗罪名成立

  昨日,本报对广州一起“捡童案”进行链接报道后,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龙岗“捡童案”的关注。广州“捡童案”的处理结果,让深圳“捡童案”的定性问题再次引发热议。

  广州“捡童案”发生在2011年8月4日9时许,汕头农妇阿玲(化名)来到广州仅两个月,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男孩,就把他“捡”回家。被丈夫责骂后,当天她把小孩送回派出所,找到小孩亲生父母。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阿玲擅自将被害儿童带回家,使其脱离家人监护,构成拐骗儿童罪。阿玲身为人母,应明知救助儿童正确做法是帮其尽快找到家人,但她未实施任何帮助寻找家人或报警举动(其自称没有手机也不懂打110)。阿玲丈夫证言也证实其有收养被害儿童的主观故意。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时间较短,且没有实施打骂、虐待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阿玲没有提出上诉。

  同样是捡到一个孩子,同样是让其脱离了家人的监护,为何广深两地对于同类型的案件处理截然相反?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深圳的陈某兰“捡童案”虽是个案,但广州为什么能走到起诉程序,而深圳为什么不能。如果讲严重性,两个案件哪一个都严重。“如果再有陈某兰出现怎么办?”

  主观故意成为入罪核心

  在陈某兰案被撤案放人的处理出炉之后,对该案的争论一直未曾停息。一个核心的关键点在于,陈某兰捡到孩子后没有报警,并且带回老家,给孩子改名字,让叫其妈妈。在诸多疑点的背后,陈某兰究竟想做什么?法学界认为,陈某兰的主观故意成为该案是否入罪的核心要件。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目前,这个案件客观的事实比较清楚,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方面。从客观上的事实看,当事人有一些非法获利的动机。在主观意识上,其也有将小孩纳为自己监管的意识,比如让其叫妈妈,带回老家,改名字。但这些和其本人表示的主观方面不想拐卖并且带回来有矛盾与冲突。

  深圳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认为,陈某兰的行为不论入罪与否,都应视作是有过错的违法行为。首先,她捡到孩子后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但是她不但没有,还将孩子带到外地。在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文件中提出,出卖捡拾儿童的,均以拐卖儿童罪立案侦查。该案中,可以认定儿童是她捡拾。“但轻一点说不按拐卖,按照拐骗也可以说的过去。是一种有过错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具体化就是拐骗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看具体情节。”

  对于8万元的酬金是否应该支付的问题,方壮毅认为也不应该给。其认为,捡拾儿童未报警并造成幼儿脱离监护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应该给。

  是否入罪应由司法机关裁决

  对于该案在侦查阶段被警方以证据不足等理由撤案放人的做法。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勃认为,作为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只是负责侦查,是否入罪还是应该交由检察院与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

  对于该案公安机关撤案的做法,彭勃不是很赞同。他认为最终对主观的判断还是应由司法机关作出裁决。公安机关只是初步调查,搜集证据的判断。自行作出了没有危害的判断,有过度使用权力的嫌疑。此外,以广州捡童案为例,深圳警方可以在案件侦结后交给检察院,检察机关有审查,免予起诉的处分权。虽然公安机关立案阶段有受理不受理,构成不构成刑事案件的判断权力,并且可以作出其他处分。但对于拐卖儿童这种显然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作出决定不是很妥当。最好由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来监督作出。

  对于该案中人大代表介入,彭勃认为,人大代表的个案监督非常必要。人大作为立法机构,从立法到执行都有监督权。这是人大代表角色提升的一个典型范例,值得推广。南都记者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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