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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护令保障离婚者子女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3日 09:40  金羊网-新快报  微博

  法院责令父亲每月划拨700元

  广东法院发出首张“财产保护令”,保障离婚者子女权益

  新快报讯 记者 黄琼 通讯员 林晔晗 李有军 报道 责令父亲每月从退休金中划拨7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且处理个人房产前必须保障女儿的抚养费用。前日,惠州中院对一涉及离婚案儿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用作出二审裁定,并颁发了广东法院第一张“财产保护令”。

  一审判父亲每月支付500元

  经查,2006年底,35岁的陈某经亲戚介绍,认识了惠州某公司因病内退、年近60岁的罗某。在经过一年多同居后,两人正式结婚,其后生下女儿罗细娜(化名)。由于婚前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不同及年龄差距等,尤其是罗某有非常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家庭暴力和酗酒恶习,让陈某无法忍受。

  2010年底,陈某带着女儿搬回娘家,次年起诉离婚,法院经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女儿罗细娜由母亲抚养。对抚养费用等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考虑到罗某作为病退职工,经济也较困难等实际情况,判决其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二审时父母将孩子弃在法庭

  随后,陈某以罗某每月仅支付500元抚养费,自己无力抚养女儿为由提出上诉。据介绍,在二审庭审现场,夫妻双方将小孩抛弃至法庭,就女儿抚养问题互“踢皮球”。惠州中院经二审认为,陈某要求撤销该调解协议不符合法定的程序。同时,考虑到罗某已年届花甲,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角度来看,认为由母亲陈某抚养更加适当。

  至于抚养费,法院认为罗某退休金每月2400元,遂将抚养费调整为700元。另外,二审法院还裁定,由罗某一次性给予陈某生活困难帮助金2万元。

  ●法官说法

  “财产保护令”保障子女权益

  惠州中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杰是该案的审判长,其坦言,考虑到罗某已年过六旬,而其女儿罗细娜才3岁多,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时间还有15年,再加上陈某没有固定职业等,因此在判决时考虑通过“财产保护令”来保障子女的抚养费。

  二审裁定除要求罗某每月支付700元的抚养费至2026年外,同时还裁定,罗某在处理其名下的房屋等财产时,必须对尚未支付完毕的罗细娜抚养费提供必要的保障(预留或一次性支付与尚未支付完毕抚养费等额的资金),超出额度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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