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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女童性侵害案存五大司法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6日 09:30  法制日报  微博

  调查起因:女童遭受性侵害案件呈多发趋势

  调查发现:3年半有2506名未成年女性被性侵害

  “加害人以诱骗、胁迫手段作案,隐蔽性强且重发多发。尤其是加害人以教师或家庭成员身份作掩护,有长期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的便利,不易引起社会、家长的警惕和防范。被害女童由于敬畏心理,在遭受侵害时不敢反抗,事后往往也不敢及时告知家人或报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负责人彭章波对记者说,“正是由于女童性侵害案件的这些特殊性,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存在‘五大’司法困境:取证难、保护难、救济难、赔偿难、定性难。”

  记者了解到,以下原因导致侦查取证难度大,难以调查取得充足证据以证明犯罪成立:一是性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大多数发生在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二人在场的情况下,一般没有目击证人;

  二是被害女童年龄小,不懂保全证据,有的孩子被侵害后及时洗清了加害人留在其身体上、衣物上的精液等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证据早已遗失;

  三是被害女童认知和表达能力欠缺,其陈述要么过于幼稚、叙述不清,要么表述过分成人化、易受质疑,证明力较低;

  四是不少被害人及其家属由于顾虑名誉、二次伤害、加害人胁迫利诱等种种原因抵触调查,不愿配合取证,或者推翻原有陈述。

  “保护难”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侦查取证、批捕起诉和法庭庭审等环节,对女童隐私权的保护措施相对欠缺,尤其是针对性侵害案件的被害女童。

  目前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缺乏保护女童被害人权益的配套措施或规章制度。司法人员身着制服、驾驶警车前往被害人的住所、学校取证的情况非常普遍,无形中使被害人的隐私被公布于众,使其处境更为恶劣;

  另一方面,对被害女童的反复询问,给其造成“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

  “我们所提出救济难是指心理救济和司法救济。”王映说,被害女童的心理创伤在案发后会不断加重,甚至长期走不出心理阴影。而对被害女童的法律援助也同样缺失。目前,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较为全面,对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则十分薄弱,缺失专门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制。因此,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被害女童及其家属难以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失去最大程度获得经济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王映说,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被害人通过司法程序获得赔偿的范围和数额都十分有限。

  调研发现,多数被告人及其家属因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不愿意赔偿,使得身体上、物质上和精神上备受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实现经济赔偿的诉求。由于制度不健全,被害女童也难以获得来自国家的救济性补偿。

  “五难”中的“定性难”也严重阻扰了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受害女童中,有相当部分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加害人利用她们思想心理不成熟的弱点,哄骗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则以嫖娼行为辩解,极力否认是强奸行为以逃避刑事责任。

  由于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互相矛盾,立法存在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的定性产生分歧,甚至难以定性,放纵犯罪行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

  记者发现,目前我国只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建立了一个特别的司法制度,而在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刑事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方面,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仍适用同一司法制度,特别是在性犯罪案件中,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更是一个空白。

  广东省检察院就此建议:借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出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可操作性文件和措施,建立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刑事司法制度和救助机制。

  广东省检察院与广东省妇联联合推出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提出,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首先要建立专门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刑事犯罪案件办案组,由一定比例的女性侦查人员或检察官、法官组成,以利于化解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抵触情绪;其次,在侦查、询问、审判过程中建立对此类被害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制度。尽可能在第一次制作笔录时就问清案情,如果在庭审时必须被害人作证的,应当安排录像作证,从而避免被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而在完善被害人救助机制方面,广东省检察院则建议: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心理援助制度,同时,要完善对被害人的补偿和救济制度,并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综合预防体系和社区保护。在案件办结后,应继续为被害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本报记者邓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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