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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分级别保健将有对应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7日 08:41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曹斯)记者昨晚从广州市卫生局网站上了解到,为有效控制和降低孕产妇死亡率,进一步提高孕产妇保健管理质量和水平,广州市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穗卫基〔2009〕8号)的基础上,制定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全市孕产妇将被分为I—V五个级别进行分类管理,超出医院诊疗能力范围的高危产妇必须及时转诊。有遗传病史孕产妇须接受副主任以上医师监护,35岁以上孕产妇必须接受中级职称以上或拥有10年经验以上的专业医生监护。

  35岁以上孕产妇由主治医师监护

  根据工作方案,广州将在《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正常妊娠、一般高危妊娠、严重高危妊娠三类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孕产妇保健管理类别。即根据孕产妇基本情况、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病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将孕产妇保健管理分为Ⅰ、Ⅱ、Ⅲ、Ⅳ、Ⅴ五类。

  其中属于第Ⅴ类监护范围的孕产妇,其年龄、身高、体重、精神病、智力、不良孕产史、心血管、肝病、肿瘤、遗传病等疾病史均无限制,这意味被此类别机构监护的孕产妇情况往往最高危;属第Ⅰ类管理的,是年龄在18—35岁,身高、体重、身体状况等都在正常范围的孕产妇。

  这样明确细化的分类管理,让孕产妇的安全有了更好的保障。比如,超过35岁以上的孕产妇,必须纳入II级管理,由主治医师动态监护。有遗传病史孕产妇的需进行III级监护,由副主任医师进行动态管理。

  助产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

  实行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后,相应类别的助产机构监护对应类别及以下类别的孕产妇,即Ⅰ类助产机构监护Ⅰ类孕产妇,Ⅱ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类孕产妇,Ⅲ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类孕产妇,Ⅳ类助产机构监护Ⅰ、Ⅱ、Ⅲ、Ⅳ孕产妇,Ⅴ类助产机构监护所有孕产妇。

  方案同时明确,各助产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属于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要提供全程规范化孕产期保健服务。对需转诊的孕妇,转诊机构和接诊机构要按方案做好转诊和接诊工作,医院医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本院所有产检病例及住院病例进行质控,及早发现、及早转诊超出本机构监护范围的孕妇。

  此外,每年年初市卫生局还要根据各区(县级市)卫生局上报的辖区助产机构监护类别评估意见,在市卫生局信息网站和以文件形式公布全市助产机构监护类别信息。

  ■链接

  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参差不齐

  广州自1996年实施《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如今,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已不能满足母婴安全的需要。这主要表现为高危妊娠分为两类进行管理有待进一步完善,全市150余间助产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医疗机构级别与妊娠监护能力不相适应,部分助产机构存在超范围收治等问题。

  据介绍,根据此前制定的目标,广州市要在2011—2015年实现将孕产妇死亡率持续控制在14/10万以下,若不加强管理,这个目标的实现面临着很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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