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 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最高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招生简章刊登标准、实际执行标准应与备案标准相一致。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时,对在园幼儿按照入园合同约定的办法收费。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调整标准自新学年起执行。
第十九条 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幼儿园管理规范及实际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在公办幼儿园就读,按《北京市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办法》免(减)收保育教育费。鼓励民办幼儿园对上述幼儿免(减)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公办幼儿园因幼儿园自身原因或确属幼儿患病,或转、退园,造成幼儿连续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时,退还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收费期限、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退费办法和减免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幼儿园需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照规定参加收费年度审验。
第二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根据收费项目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票据》和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中央在京单位、军队所属幼儿园的票据使用,按照中央、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并上缴同级国库,使用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一)公办幼儿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公办幼儿园不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三)幼儿园以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支教费等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项费用;以开办实验班、特色办、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之外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四)不按照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五)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监督检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自行提高幼儿园等级标准并实施收费;
(二)不按照规定将收费列入招生简章;
(三)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按照规定执行代办服务性收费规定;
(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收费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办幼儿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设立、变更收费项目;
(二)不按照规定上缴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9月1日起试行。此前本市相关规定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问题答记者问
1、国家和本市关于规范幼儿园收费问题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2010年11月21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要求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加强分类指 导。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收费监管,坚决查处乱收费。
2011年12月31日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下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两严禁”要求,即: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 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禁止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 费用,并同时规范了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或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原则和程序。
2012年4月25日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强调,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
为落实国家上述规定要求,市教委、市纠风办、市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于2012年5月4日制定下发《关于 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要求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 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2、本市幼儿园收费现状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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