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患腹膜结核被误诊为卵巢癌获赔6万

2015年01月02日10:42  法制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延误诊治宣武医院赔6万 将患者腹膜结核诊断为卵巢癌 下病危通知

  法院认为构成轻微过失 赔偿包括精神损失2万

  39岁的田女士因身体不适到宣武医院看病,被告知患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而且到了晚期,田女士心痛异常。后她根据家人建议到其他医院治疗时,却被告知自己患的只是腹膜结核,并不是癌症。

  田女士将宣武医院告上法院。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医院诊疗过程有过失,需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诊疗纠纷

  首诊为卵巢癌再诊为腹膜结核

  田女士诉称,2013年4月29日,她因病到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医院给其下了病危通知。

  2013年5月24日,田女士无奈出院回家,并开始准备后事。田女士的家人劝其再到其他医院看看。

  2013年6月2日,田女士到内蒙古某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诊治,然而医院的检查结果让田女士大吃一惊。该院的大夫告诉田女士,她所患并非宣武医院诊断的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而只是腹膜结核。经过该院的积极对症诊治,田女士于2013年7月29日出院。

  田女士认为,宣武医院按卵巢癌并转移为结肠癌晚期为其治疗20余天,属于误诊误治,给其造成了治疗费用损失,特别是对自己下达了病危通知书,给其及家人带来巨大精神伤害,宣武医院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宣武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0万余元。

  医院辩称无过错

  宣武医院辩称,田女士在该院住院治疗期间,经检查为卵巢癌伴腹膜转移可能性大。在田女士出院时,该院详细向其交代上述病情。同时,出院诊断载明诊断为卵巢癌并发腹腔广泛转移可能性大,医院并未确定说田女士患的就是卵巢癌。

  宣武医院称,田女士到该院就诊前已腹部疼痛1月余,亦曾于多家医院就诊,并被诊断为“胰腺炎”、“胃炎”,且接受多种治疗。田女士在该院住院期间亦曾前往北京其他三甲医院就诊,以期明确诊断。上述过程足以说明田女士病情复杂。

  宣武医院针对田女士病情,根据诊疗常规的要求进行鉴别诊断,并逐渐明确田女士疾病为右侧附件区不规则团病变。上述鉴别诊断的过程既符合诊疗常规,亦是进行开腹探查前必须完善的相关检查,故该院的检查、治疗均为田女士疾病所必需,不存在任何延误诊断。

  一审判决

  未及时明确诊断 院方轻微过失

  西城法院在审理期间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法医学鉴定书称:卵巢肿瘤与结核病在临床上极易误诊。2013年5月6日,田女士以肠梗阻、十二指肠水平部梗阻入住宣武医院诊治。诊治过程中医方对被鉴定人进行的生化、影像学检查有临床适应征,符合医疗常规。

  但在现有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患有结核病,且穿刺未明确肿瘤的前提下,应遵PET/CT建议行腹膜高代谢灶活检协助明确诊断,医方未行上述措施直接排除结核病诊断依据不足。

  另外,被鉴定人在住院过程中,医方给予其抗生素等治疗措施并非针对肿瘤的治疗,也不会促进或加重结核病发展,客观上缓解了被鉴定人十二指肠占位、腹痛等症状,符合医疗常规,不属于误治。

  由于医方未及时明确诊断以针对治疗,未能控制被鉴定人结核病进一步发展,客观上延误了对被鉴定人的治疗,存在医疗过失。此外,在田女士的病历中混有他人的病历,院方存在病历管理上的欠缺。

  医方在未明确诊断及被鉴定人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缺乏客观依据。医方在被鉴定人住院期间与其家属缺乏沟通,被鉴定人出院时医方未交代被鉴定人目前情况及后续诊疗建议(如诊断尚不明确,应进一步检查等),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的医疗过失。

  综上,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客观上延误了被鉴定人结核病的治疗,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责任程度为轻微。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的过失主要在于客观上延误了田女士结核病的治疗,依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田女士损害结果系由宣武医院所致。法院参考鉴定单位对于过错参与度的意见,认定医院应当对田女士承担20%的民事责任,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

  二审改判

  医院延误治疗 赔偿6.3万元

  田女士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宣武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两个方面过错。

  其一,在未明确诊断及田女士生命体征平稳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23日发出病危(重)通知书缺乏客观依据,在田女士住院期间与其家属缺乏沟通,田女士出院时未交代其目前情况及后续诊疗建议(如诊断尚不明确,应进一步检查等),存在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的过错。

  据此,宣武医院在2013年5月20日之前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之后的诊疗行为存在上述过错。

  其二,在现有检查未发现田女士有结核病,且穿刺未明确肿瘤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治疗均非抗结核治疗手段,故对田女士结核病的病情控制及根治无实际效果。由于未及时明确诊断以针对治疗,客观上延误了田女士结核病的治疗。

  第一方面过错的损害后果主要是给田女士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及痛苦,故宣武医院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宣武医院赔偿田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

  根据鉴定意见,田女士结核病及相关器质性损害为病人自身疾病所致,宣武医院过错所致延误对田女士结核病的发展影响轻微,由此造成的治疗难度加大和支出费用增加有限,应赔偿田女士在结核病延误诊治期间因进行无效治疗支出的全部费用和为治疗结核病支出费用的一小部分。

  综上,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部分判决,变更为:宣武医院赔偿田女士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文章关键词: 误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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