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将立法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独处 你支持吗

2015年07月31日11:28  新浪育儿 收藏本文     

  一些极端案例不断敲响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各方人士呼吁尽快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前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草案中包括禁止6周岁内儿童独处,禁止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等条款,你支持吗?

南京将立法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独处 你支持吗南京将立法禁止未满6周岁儿童独处 你支持吗

  草案:通过禁止性条款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或者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

  该草案明确列出了监护人的禁止性条款包括:让未满6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或将未满6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长期使用显著伤害未成年人自尊心的侮辱性语言等等。

  《草案》也对留守未成年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16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

  而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当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对于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临时寄养家庭进行安置。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学校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学校保护:拟禁止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

  草案罗列了学校禁止的七项行为,其中一条颇引人关注,即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据悉,这也是南京首次拟立法禁止公布学生排名。

  “每次我就怕收到老师短信,”市民王女士说,儿子才上小学一年级,学校经常发短信告知儿子的学习成绩和排名,以及班级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虽说这是让家长监督孩子学习,但另一方面也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此外,草案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或者组织、动员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内、校外课业补习班。高中学校学生上学期间每日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学校不得以晚自习名义组织文化补习或者考试;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学生每日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两课时。

  如果学校或者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护: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应设置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

  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多方面的保护。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电视、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公布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能够识别受害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对于公共场所,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警报系统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搜寻,搜寻无果的,应当立即报警。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公众即日起至8月5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网友热议:出发点是好的,实施恐有难度

  【赞同派】

  @中思的世界_5cv:应该谢谢南京市在立法上开了这样一个好头,各地应该纷纷效仿,然后是国家尽快就这一问题立法,此项立法不能再拖了。此法首先应该对于让未满六周岁儿童独处且尚未对儿童造成伤害的家长及亲属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惩罚。因为这尚不涉及情感问题,法律比较容易实施,且教育意义大而广泛。所以,我们的社会应该抓住机会实践这一法律,越早越好,越快越好。

  @SQX111:早就该立法啦。只是6岁还是年龄太小。

  @铁板桥777:十岁怕也不保险。

  【存疑派】

  @霍斯兔:政府不要把责任总是推给社会和个人,发个红头文件容易,行动落实才是真正有用。不让孩子独处,首先要完善社会社区的托幼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组织。

  @行者郑进:是不是对于原本有工作,因为需要照顾子女而主动暂时性离开工作岗位的父母,在工作上进行一定的政策保护,在生活上进心一定的物质补贴,在录取政策上进行一定的加分,在入学上进行一定的便利?

  @汪心愿85718:农民工怎么办,低收入生活在底层的人怎么办,什么保险都没有,一个人上班三四千块钱不够交房租生活的。

  @理贝卡:哪个领导拍脑袋出来的法规?根据现在的国情,可以引导,但不适于入罪。如果真的立法,请考虑周全,由国家出钱贴补双职工家庭,让他们有能力雇佣保姆照顾子女!

  @手机用户1673249202:孩子是父母的全部,但凡条件允许的话,谁会让6岁以下的小孩独处?

  美国:疏于照顾孩子会丧失监护权

  美国法律规定,不得让不满12岁的儿童脱离监护独处,否则“后果很严重”。一些年幼儿童的身上会安装GPS定位设备,如果儿童远离父母1米之外,设备便会自动报警引起家长注意。美国发生过很多动不动就要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的案例,让很多移民美国的中国人胆战心惊,不敢懈怠。曾经有一对瑞典夫妇带着孩子去美国旅行,将婴儿车留在咖啡馆的橱窗外,结果被逮捕,并面临剥夺监护权的诉讼,甚至闹出外交风波。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虐待儿童问题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开展了鼓励对虐待和忽视儿童的可疑情况进行举报的运动,法庭对举报也努力做出回应。联邦“儿童虐待防止和治疗法”提供了一些基本指导方针,各州必须根据这条法律对虐待和忽略儿童的解释制定本州的有关法律。

  美国法律上确立的儿童虐待行为包括四个方面:精神、情绪上的虐待,肉体上的虐待(打孩子是最明显的例子),对儿童照料上忽视和性骚扰、性侵害。美国每年有1500名儿童死于虐待,90万儿童遭受过虐待,其中80%的案例虐待者是儿童的父母。

  美国法律规定,有关政府机构要保护儿童不受虐待和忽略,具体来说,就是要确保父母或法律监护人照顾孩子的过程中,不给儿童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伤害。学校老师、社会工作者或医生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虐待的可疑情况,必须向有关机构报告,否则,也有可能受到轻罪指控。

  一些专家表示,美国法律试图把政府的介入和父母管教孩子的权利加以平衡。一方面,是由父母决定如何教养孩子,而不是让政府来决定孩子应该如何教育,要教给他们信奉什么宗教等等;另一方面,父母不能滥用对孩子管教的权利和责任,由于孩子年纪小,尚不成熟,如果父母滥用他们的权利,就要由政府出面保护孩子。通常情况下,对有关的虐童案,各州的法院可以做出几种裁决,一是允许州政府把孩子从亲生父母身边带走,二是允许孩子继续留在父母身边,三是终止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由他人收养。

  瑞典:首个立法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

  “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利应得到全面的保护。”正是在这种立法理念的推动下,1979年7月,瑞典全面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生效,这意味着父母们关上家门打孩子——无论扇耳光、打屁股、罚跪或是揪耳朵,都属于非法行为。

  在瑞典,父母体罚孩子也曾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瑞典卡尔斯塔德大学研究儿童健康学的斯塔芬·詹森教授介绍说,体罚孩子从宗教和道德传统上都曾被认为是父母应有的权利,也得到教会的支持,“不过,在上世纪30年代,随着瑞典越来越世俗化,并且更多的科学报告指出体罚给孩子生理和心理上的负面影响,人们的观念逐渐发生变化。”

  30年过去了,关于这项法律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做父母的不能对孩子动手,到底是保护孩子的权利,还是使得孩子们因此不受管束、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加拿大:各省都有儿童保护法

  加拿大除联邦政府有儿童保护法以外,各省都有自己的儿童保护法。例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儿童福利法》规定,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儿童保护会有权将儿童带走,通过法庭取得对儿童的临时监护权,直到法庭审理有关虐待儿童的案件,并作出判决为止。

  加拿大有很多保护儿童健康的社团组织,这些组织共同开发出儿童健康记录卡,卡上记录了孩子的接种疫苗记录、就医情况、以往过敏史、受伤史、家族病史等重要健康资料,对孩子遇到突发事件,如食物中毒、急性外科创伤等意外伤害需要接受治疗时非常有用。

  加拿大学校在对未成年人的健康保护方面也有很多具体措施。例如,加拿大中小学曾作出规定,禁止在学校自动售货机出售可乐等不利于学生健康的饮料等。此外,为了让学生轻松学习,学校还规定,每天上课时间为上午9点至下午3点半,作业量不多,学生没有太大的学业压力。

  日本:多种法律保护未成年人

  日本对未成年人保护问题非常重视,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种,除了有《教育基本法》、《儿童福利法》以及《日本少年法》等内容宽泛的法律,更有具体到规定学生们如何吃饭的《学校营养午餐法》,法律法规涵盖了未成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未成年人的校外保护,学校仍然负有责任。比如安排学生们几个人一组上学、放学,避免危险;指定一些必经的学生家作为紧急情况的避难所,以便学生们遇到危险能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另外从2004年开始,部分中学的学生配有报警器,一旦遭到侵害,可以发出警报。

(新浪育儿综合扬子晚、现代快报、中国法学会法律信息部等)

文章关键词: 未成年人 南京 儿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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