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偷鸡腿妈妈:感动不能牺牲价值判断

2016年06月06日 13:53 法制网-法制日报 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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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正确不代表手段正确,感动不代表就要牺牲基本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不能误导公众、美化错误,不能为违法行为找亮点

  一直对媒体报道出来的所谓悲情故事保持着适度的警惕,一是因为这些故事同质化严重,好像一个成功了,就会出现一大堆的山寨版,让人有一种审美疲 劳的感觉,人的爱心往往就在这种审美疲劳中被慢慢消耗了。二是一些媒体在讲述这些故事的时候过于肤浅,只求赚取一些廉价的眼泪,却无法触及故事背后的人性,把读者和观众都当成大杂院里好心却头脑简单的二大妈了。

  最近媒体又发掘出了六一节偷鸡腿妈妈的故事,这其实是一个很深刻的故事,但在一些媒体的讲述和一些网友的误读下,似乎又要走歪了。走歪的表现形 式之一在于把这个故事当成一个正能量的故事,这明显混淆了是非;走歪的表现形式之二在于把偷鸡腿和获捐40万元直接挂钩,这和第一点一样,会让人误以为她做对了。

  理解这个故事首先要明确事情的性质,母爱很伟大,母亲为了孩子可以作出一切牺牲,但是不是以母爱为名的所有做法都是正确的?偷窃肯定不对,在什 么情况下都不能被赞美。从法律上讲,是违法;从道德上讲,是自私,因为这个妈妈的偷窃,导致别人的利益受损,超市要为此蒙受损失。更重要的是,她是个母 亲,这种行为会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让孩子产生只要有理由就可以违法、就可以不讲道德的想法。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思维,叫“我穷我有理”,因为我穷所以我做什么事情都是对的,可以随意破坏法律,可以随意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这样的思 维对社会秩序、公序良俗都是一种破坏。中国古代历来就有“饿死不乞讨,穷死不盗窃”的传统,坚守这种气节,是对民族精神和社会道德的尊重。如果把这位母亲 的偷窃行为当成正能量的故事来讲,会助长“我穷我有理,我弱我任性”的不良风气。

  说到这儿,要为警察蜀黍点个赞,警察蜀黍的处理还是得当的。70元的被盗物品不够立案标准,给当事人以训诫是应该的。同时,看到当事人的困窘状况,积极给予帮助,为其捐款,体现了社会的爱心与真情,这才是值得称颂的正能量。

  其次,偷鸡腿与获捐这两件事情不能简单地挂钩。有网友评论说:“‘偷鸡腿能获捐款40万元’,如果类似的新闻一再出现,人们还能保持同样的同情心吗?”

  这代表了多数人的想法,偷鸡腿和获捐之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人们的捐款是给孩子治病的,不是扶贫的,这个家庭要脱贫还是要靠勤劳和努力。而且根据 新颁布的慈善法,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甚至提起诉讼。如果把偷窃和获捐两者简单挂钩,就会让人产生做错事反而会受到奖励的错觉,会形成不 良的社会心理暗示。

  最后,要谈的是制度的问题。看到母亲偷鸡腿这样的故事,很多人就会联想到美国老祖母为两个孙子偷面包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纽约市市长在法庭上向这个偷窃 的老祖母道歉,并带头为她捐款。这是一个充满人性关怀的故事,但我们并不知道这个故事同时也是一个制度建设的故事。此后,美国社会政策设计的出发点转向了 对穷人的帮助,无论在教育上,还是住房上都开始向弱势群体倾斜,帮助他们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偷鸡腿妈妈这个故事也应该起到这个作用。从后续报道看,这个妈妈和她的孩子享受了低保,也参加了新农合,但显然还不能满足孩子的治病需要。我国 社保实行的是“低保障、全覆盖”的原则,一般来讲,缴纳水平和保障水平都不会太高。要解决这位妈妈的现实困难,一方面要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来提高社会保障水 平;另一方面也要不断提高社会慈善救助能力,使慈善能够有的放矢地帮助到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群。

  偷鸡腿妈妈的故事很感人,她的经历也值得同情,但是我们演绎的时候,不能因为同情就丧失了基本的立场和是非观,目的正确不代表手段正确,感动不代表就要牺牲基本的价值判断,特别是不能误导公众、美化错误,不能为违法行为找亮点。

  原标题:别为违法找亮点

  叶 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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